“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种的变化对“营改增”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营改增”的政策下,如何更好的适应新政策制度带来的影响以及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探究“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创新对促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产生的影响
1.对购入资产的影响。“营改增”政策下,融资租赁的有形动产被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在这个定义下,融资租赁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对象和内容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购入融资租赁资产进行支付的时候要计入“固定 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而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融资租赁资产都是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因此在会计核算工作内容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对会计核算的租赁开始日确定影响。融资租赁方缴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进行相加,并且将其计入到应收的融资租赁款当中,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担保余值之间的和与融资固定资产现值之间的差额被计入到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当中,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项目当中,这些是“营改增”之前会计核算工作在租赁开始日方面开展工作的一般做法和原则。但是“营改增”之后,很多项目开始改变,固定资产的出租方在租赁期内收取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与价外增值税两者之间的和,因此从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应当包含在最低租赁收款额当中。因此,在进行融资租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处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相关处理方式进行增值税处理,也就是说,从租赁开始日算起,固定资产的出租方不能够对增值税的债权进行确定,要在租赁期之内,如果出租方收入相关的资金,则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在承租者方面来说,在租赁开始日的时候,承租方不确定应缴纳增值税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在支付相关租金的时候,需要确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对租赁期相关内容的影响。在租赁期内,对于出租方来说,出租方在受到租金的时候,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项目当中,并且对租赁收入进行确定。而对于承租方来说,承租方在支付租赁租金的时候,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项目当中,并且对租期内分摊未确定的融资费用进行确定。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工作的优化对策和措施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促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更好发展。首先,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会计核算人员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入账方式、项目,以及相关工作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会计核算工作人员要掌握新的规定和规范,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其次,要做好价、税、融资费用的分离工作,纳税人增值税施行税款抵扣制度,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以外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是出租人在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的增值税,一个是由出租人在购买融资租赁资产时产生的增值税,金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1.17×0.17。未确定的融资费用是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增值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这是“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特点,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做好价、税、融资费用的分离工作。
三、结语
“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同时也为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会计核算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核心工作,要积极适应“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变化,分析“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会计相关工作以及税务工作等产生的影响,强化政策学习,做好相应的工作,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为融资租赁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