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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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备案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没有10倍风险资产

 
    商务主管部门(自贸区)如果针对融资租赁实行无门槛备案制(形式备案),等于是把行业主管权拱手相让,其结果必然是丧失行业主管权的同时也可能毁了融资租赁业,无门槛备案制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没有10倍风险资产。
有人会说有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并不重要,主要取决于银行,是银行根据股东背景、公司实力等情况来决定,与有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关系不大。
我想问一下,如果没有了10倍风险资产的政策规章渊源,银行会给吗?小贷公司中有些股东背景实力足以让银行认可,但是有多少家拿到风险资产超过0.5倍的银行授信的呢?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允许小贷公司的风险资产杠杆可以超过0.5倍。
但是外商投资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于风险资产10倍杠杆的规定。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商建发〔2004〕560号)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至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做到风险资产放大10倍,甚至别说10倍了银行压根儿就不合作,这只是客观结果或现状。并不是说没有风险资产10倍的规定银行也可以把你的风险资产放大10倍,为什么商务部的内资外资两个办法都规定了融资租赁的风险资产不能超过10倍呢,因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只是表现形式或商业模式,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不是一般租赁服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实行无门槛备案,步子太猛了点,将使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概念普及到一般租赁公司,外延也扩展到一般租赁,金融租赁将由融资租赁行业的一部分公司的总称高升为代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成为原先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业,原有的外商投资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沦为一般租赁,与花卉租赁、脚手架租赁、复印机租赁的公司没有本质区别,因为无门槛备案制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没有10倍风险资产,将主要用自有资金做业务,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现有的有实力的内资和外商投资公司可以考虑归到银监会麾下,申请非银牌照,没有实力的和新设的备案制融资租赁公司自生自灭吧。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这两个文件没有废除,至今仍然生效,无门槛备案制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适用“两个办法”,因为“两个办法”没有规定、同时商务部也没有授权自贸区实行无门槛备案制。自贸区的无门槛备案制如果说是创新,就不适用“两个办法”,只能是自贸区自创,没有10倍风险资产渊源。自贸区并非法外之地,总不可能既要实行无门槛备案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还有10倍风险资产。这种公司以后在与银行合作中如果想获得放大倍数的风险资产金融合作,银行的风控部门很难过关,因为没有任何关于风险资产放大10倍的依据或渊源。
无门槛备案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想获得10倍风险资产杠杆并合法化,就必须修改“两个办法”或重新或统一出台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但是如果大致内容修改为无门槛备案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还能保留10倍风险资产似乎很难做到,因为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环境下,想没有前置审批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就能获得10倍风险资产几乎没有先例。更何况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资金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原材料或耗材,并非一般商品买卖或一般租赁服务。在“两个办法”修改前,自贸区采用无门槛备案的方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要么是有“法外飞地”之嫌,要么是新老划断区别对待,新设的可能会是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的融资租赁公司。
如果采用无门槛备案的方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行业将无需监管,这样说是客气的,实际上是商务主管部门主动放弃了融资租赁行业主管权,融资租赁行业无人监管。
私募基金曾经出现的问题不能在融资租赁行业重演,某地自贸区所在地几年前就发生过这个问题。
有人可能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要享受国民待遇的理由将审批制改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实行无门槛的备案制,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191家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600家左右说明什么?说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的发展数倍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内资融资租赁需要到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试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各地审批,如果享受国民待遇,要么是内资融资租赁的门槛和条件往外商投资靠拢,要么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的门槛和条件往内资靠拢。如果实行无门槛备案制,这个难题实际上交给了工商部门。
融资租赁审批制审批的实质是什么?是赋予了融资租赁公司10倍风险资产杠杆,是背书了政府信用。鱼和熊掌往往是不能兼得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不会例外。
无门槛备案制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即使拿到营业执照等手续,税务门槛怎么办,关于售后回租是否享受差额纳税?这些也是未知数。
如果采用无门槛备案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法》将不可能出台,《合同法》专章已经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去年也出台了司法解释,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足以解决或满足融资租赁的问题或发展。何况无门槛备案制后融资租赁沦为一般租赁的普通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只比花卉租赁、钢模板租赁等一般租赁公司在名称中多了“融资”两个字而已。
2014年年底以来,业界盛传内资试点或要出台监管条例替代试点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政策也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是至今没有下文,这也可能是造成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处于混沌期的原因之一。
以前有传言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审批融资租赁仅有权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传言融资租赁的审批监管应该全面放开。四大自贸区目前貌似已经改为无门槛备案制,让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国民待遇,但是仍然面临或需要解决上述问题,期待商务部修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或出台补充规定,规定或认可在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无门槛或有门槛备案制。如果商务部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没有修改或出台补充规定,没有认可在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备案制,那么,工商有什么依据凭备案证书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同时非自贸区沿用审批制,不是政策洼地就是法外飞地。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一般比较大(大多数都是3000万美元以上),这里涉及到资本项下以及外债的外汇管理,也涉及到无门槛备案制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还有10倍外债额度。外汇管理也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象征,是无形的国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无论审批或备案,都要办理外汇登记(有些地方已经简化为开设资本金账户时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办理外汇业务凭证),还要遵循结汇时实际使用原则(有合同有发票并且在租赁登记系统提交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否则不等于是资本项下或外债项下外汇放开了吗?俄罗斯两次卢布危机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外汇的有序管理或有限放开短期内可能会进行,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简化程序、有条件有限放开是大家所期望的,但是需要商务部修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或出台补充规定,在实行备案制的同时继续保留融资租赁公司的10倍风险资产杠杆的规定,否则只追求简化程序却丧失了10倍风险资产杠杆,将会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
认为“两个办法”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是片面的,如果如业界部分人士呼吁的“两个办法”是无效的,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全面放开,取消审批和门槛,废除两个办法改为形式备案,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做下去,融资租赁就不是金融或金融服务属性,就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与租车公司、植物花卉租赁、电脑复印件租赁没有本质区别。
总不可能既要保留10倍风险资产杠杆还能全面取消审批改为形式备案吧?好事不能都让我们占了,没有那么任性。如果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失去10倍风险资产杠杆,融资租赁行业将成为租赁行业,金融租赁将成为一个行业。
我们呼吁,内资试点办法如果缺乏法律依据或有不完美之处就尽快完善,依法出台相关规定,外资租赁办法如果部分内容没有与时俱进,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将审批改为有条件有要求的备案。但监管不能放松,如果放松监管,改为形式备案,将会是融资租赁业的灭顶之灾,也是融资租赁业增速到顶之时,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的融资租赁公司还会有人玩吗?
融资租赁行业序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除了行业自律,更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融资租赁的监管方向是适度监管,而不是完全放开或取消审批改为形式备案了事,无门槛备案制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没有10倍风险资产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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