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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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成银行同业新“非标”业务通道

       报道,经过一系列严格监管措施,商业银行逐步压缩同业业务,同业业务也随之淡出市场,但并未消失殆尽。继此前的信托受益权、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之后,融资租赁成为同业业务对接“非标”资产的新通道。
 
  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表示,同业业务通过融资租赁投“非标”在2012年就有开始做,但并不普遍。去年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扩张很快,资金来源成为一个限制,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出表的愿望很强烈。今年,信托和资管“非标”通道监管相对更严格,融资租赁也受到了一些影响,还在做,但不可能短时间全部“一刀切”。
 
  而与此前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票据等同业业务类似,融资租赁在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交易中,也承担了“通道”的功能。据了解,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一般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和应收融资租赁款(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平行)科目。
 
  前者的基本的“三方”交易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方式,为银行B指定的实体企业融资,并形成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再由银行A出资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计入A银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模式为“两方”交易,不需要上述出资银行A,而是由银行B直接出资受让融资租赁款。
 
  由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主管,没有银监会下发的金融机构牌照,不具备同业业务资格,在后者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交易中,银行只能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直接交易。而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时,还必须引入另一家银行C,银行C通过保理业务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再向银行B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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