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动产权属登记体系,促进动产融资产业发展
物权法是确认物权、使用物权和保护物权的法律。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确认物权、使用物权和保护物权的法律。物权法将物权分为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于发生物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国家、集体等特殊民事主体。物权法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二是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不得创设物权内容。三是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权,一个独立物权只有一个所有权。四是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照法律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依法登记的物权视同依法公示。五是公信原则,依法登记和公示的物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物权法明确了物权保护、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以及确认权属、登记公示、抵押融资等法律规定。其中权利质权一节,明确了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力质权出质。物权法确定了动产的范畴、动产抵押质押的效力,为登记、公示、查询和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登记是确认物权、使用物权和保护物权的基础。《物权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要依法登记,经登记发生效力;他项权要依照法律和合同设定,并依照法律登记。我国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动产权属登记分散在很多部门,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办理与动产融资相关的动产权属登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有完善的动产权属登记体系,属于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民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财产权属调整的依据。我国亟需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为动产登记、确权和融资创造条件。
建立动产权属登记体系以促进动产融资产业发展。动产权属登记与动产抵押融资是连带的业务,随着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动产融资产品的发展,我国将出现以动产权属登记为基础,以动产融资为主体的动产登记融资产业。包括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的登记、公示、查询等;与动产权属登记相关的确权、办证、评估、登记和结算等;与动产融资相关的抵押、质押、增信、开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等;以及与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产业发展相关的产品开发、业务创新、专业技术、配套服务、制度建设和行业规则等。天津市政府将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重大课题组织实施,今年要有突破性进展。
政府行政规章、法院法律意见与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
两类文件和一类登记有力地支持了租赁业发展。物权法设立了动产物权占有(交付)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处于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状态,第三人可能认为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存在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所有人丧失物权的风险。因此,租赁物权依法保护成为租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天津市政府发布了行政规章,市高法院发布了法律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办了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有力地支持了租赁业发展。
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从租赁公司设立、物权保护、多渠道融资、业务创新、财税政策等方面支持租赁业发展;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天津市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定登记平台,在该系统查询标的物权属状况是各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质押业务的必要程序,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要在该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等。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明确了租赁公司要办理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登记,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要查询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以及已经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租赁物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等。
法院发布法律意见。经最高法院授权,市高法院发布了与市政府文件相对应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是我国首个规范租赁登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确立了天津辖区租赁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司法效力,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就租赁物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办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为解决租赁业登记制度缺失、出租人权利依法保护等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建设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需要对租赁标的物权利进行公示的各类主体均可在该系统注册成为用户,进行租赁物权属登记及其权属状态查询,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以及租赁物权属描述等。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有550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系统用户,累计登记12万笔,其中我市有99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系统用户,累计登记1.18万笔。
政府行政规章、法院法律意见与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发展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抵押融资业务。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制度建立和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为动产权属登记和应收账款融资创造了条件。2011年8月,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商定,由征信中心出资在天津设立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代理征信中心管理运行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制定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制度,支持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完善动产融资服务等金融基础设施。
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3月印发了《关于转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21号),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随后发布了《天津市动产抵押权利质押涉农产权抵押委托登记公示管理办法》(津金融办〔2013〕86号)。以上文件明确了动产权属以及动产抵押、权利质押、涉农产权抵押登记公示查询的制度规则,受理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的机构,以及该机构自主受理和依法代理登记公示查询的法定依据和业务范围等,为建立公开公正公信、依法统一规范的动产权属登记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市高法院发布法律意见。经最高法院授权,市高法院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动产权属纠纷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4〕1号),明确了租赁物权属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其他登记方式,动产抵押、权利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方式,确认了委托公示方式、委托登记方式和自愿登记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市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对盘活企业资产、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动产权属登记制度体系提供了司法保障。
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建立了动产权属登记平台。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基础上,于2013年初开办动产权属登记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融资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和其他动产融资登记,截至2014年2月底,累计登记120万笔,累计查询172万笔,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正在开发保证金质押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准备开办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林权和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将来还要开办制式合同登记、信用评级登记等业务。动产表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所不有,无所不在,随着权属保护意识和动产权属作用增强,动产权属登记将渗透到法人、自然人生活的各方面,成为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是动产权属登记基础上的重大突破
发挥动产权属登记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用。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定义为动产,可以作为权利质权出质。2012年全国应收账款总额约为31万亿元,是规模相当大的动产。由于以前没有统一的登记和公开的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市场参与机构少、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应收账款融资难度大,难以成为盘活存量的主要手段。2012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决定以动产权属登记为基础,建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在天津先行先试。201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天津上线试运行。截至今年2月底,已有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和工商企业等209家机构用户,上传应收账款180笔计4.7亿元,已经完成融资2笔计 1.15亿元。
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运行,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债权人、资金提供方等各类交易主体提供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需求传递、融资成交信息反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及代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公示等信息服务,可以实现资金供需双方应收账款融资交易的快速对接。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要充分认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重要性和实用性,积极参加动产权属登记,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全面加强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管理。每家企业都有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表现为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债权和债务链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包括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上游企业,应付账款债务人很多是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特别是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近几年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持续增加,存量资金盘活难度加大,增量资金沉淀总量增加,致使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增加和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要全面加强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管理,积极办理动产权属登记,利用应收账款抵押融资,开展应收账款债权流转及质押融资业务,压缩应收账款总量,防止应收账款快速膨胀。商业保理公司要大力发展保理和反向保理业务,发展产业链保理和供应链保理,提高商业保理业务水平。商业银行要支持工商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流转及质押融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有条件的银行要设立保理业务专营机构发展保理和再保理业务。
全面推进动产权属登记和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取得突破
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重点全面开展动产权属登记和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动产权属登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与应收账款流转创新一道,为天津市发展动产融资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场外与场内互通、线上与线下共享的动产融资体系。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要学习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动产权属登记状况,使用应收账款流转创新业务模式,树立动产权属保护和动产权属法定意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支持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完善动产权属登记系统,拓展动产权属登记业务,实现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的全国覆盖;搞好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产业链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利用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平台发展动产融资。
企业集团要加强财务管理并全力发展产业金融。企业集团要围绕主营业务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全面发展产业金融。清理归并银行账户,设立结算中心或财务中心或财务公司,集中管理资金和财务,建立规范的合并报表;办理房地产证,组织土地评估,增加注册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强化实物量生产和价值量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资产质量效益,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应收账款,防止账期延长而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把资产资金资源转化为资本,提高产业金融发展能力。
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将国有企业划分为竞争类、公益类和功能类,实施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向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竞争类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转型升级和效益提升,兼顾社会效益;公益类企业要以社会为导向,实现安全运行和有效保障,兼顾经济效益;功能类企业要围绕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和市场发挥决定作用,提高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重组,推动国有资本投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作者系天津市常委、常务副市长,文章摘自《中国征信》杂志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