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我国金融租赁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已经成为企业融物融资的重要补充。经过3个月的征求意见,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了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发起人的限制不再对民营资本设限外,正式发布的版本进一步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北京商报记者将去年12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与《办法》对比后发现,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中,此前的“转让融资租赁资产”变更为“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的业务,新增了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值得一提的是,此项新增业务的前提建立在新修订《办法》中,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介绍,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办法》中新增加了第四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金融租赁主要包括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尽管相比银行、信托、保险(放心保)、证券等行业,金融租赁业在我国整体金融版图中占比较小,但却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3月底,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已达到20家(其中银行系租赁公司10家),资产总额达到8443.38亿元,较2008年初的不足300亿元呈井喷式增长,短短四年间暴增27倍,成为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此外,《办法》中最大的突破当数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原本只能由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三类机构准入的金融租赁业,今后将放宽至五类机构。不过,为了控制行业准入放宽之后的风险,银监会仍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