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极大地点燃了金融改革创新的热情。作为金融交易平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未来十年将处于快速发展期,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巨大推动作用。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2万亿元,预计2014年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总量将突破3万亿元大关,到2016年渴望达到5万亿元,有望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规,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例如: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以“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单独一章,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融资租赁概念,赋予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地位。但并没有涉及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力等方面问题。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迅速提升,应单独进行立法予以规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无法开具发票,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无法获得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也就不能获得进项税抵扣,造成售后回租业务的税负大幅攀升,不利于售后回租业务发展。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在完善相关法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加速推进《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3、在调整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政策方面,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补充规定:“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无需纳税,但要向出租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