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近日,记者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获悉,上海贸仲委2013年共受理融资租赁仲裁案件24起,自2009年以来,5年共受理50多起,涉案标的为2.52亿元人民币;此外,还受理了一些类似融资租赁的长期分期付款保留物权纠纷案件20多起。涉案标的物既有可移动的工程车辆,也有附着于建筑物的设备及配套设施,以及小作坊使用的单机和龙头企业引进的成套流水线;涉及标的额小的仅数万元,大的至上亿元;既有单向的融资租赁关系争议,也有多方融资租赁关系及担保关系的纷争。
上海贸仲委副秘书长黄文指出,上海贸仲委所受理的融资租赁仲裁案基本上均因承租人欠付租赁费用引起的,违约集中在承租人一方,而承租人恶意隐匿租赁物、试图逃废债务的做法更加剧了这一业务的风险程度。其导致的一个后果是,融资租赁公司将合同制定得更为复杂,防护性的条款大大增加,而这一做法往往又被承租人指责为“霸王条款”,这种互不信任的状态给融资租赁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述诚实信用履约与合同权益平衡的互为影响问题外,在处理融资租赁案件中,还有一些风险和法律问题需要关注。黄文认为,首先是业务国际化与理念国际化。在涉外融资租赁业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外方所在国家的法律,然而在争议发生后却未意识到需要该国法律处理相关权利和义务,面临着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随着上海自贸区海外融资租赁业务的推进,适用外国法律的概率将会提高,并且将遇到与国外业务操作、理念相冲突的问题,因此,应当重视对国外法律和交易习惯的了解、掌握和运用,以保障业务合法、合规和平稳进行。在法律层面上,运作规范、具有权威性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亟须建立。现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及其租赁物施行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方面,国内已有的融资租赁登记机构,其权威性还依赖行业或司法机构专门认可,且一些登记制度尚不完善,造成当事人登记不规范,例如,一租赁物可重复登记等,其可引起案外人对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产生另一个争议。现实表明,融资租赁登记市场亟须建立运作规范、具有权威性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而这些需由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确立。
在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方面,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去年向全国政协提交议案称,尽管近几年来行业的生态环境在不断改善,但行业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是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制度缺失,建议以法律形式出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并建立全国性动产登记平台,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动产登记职能,并将融资租赁登记纳入其中,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资租赁物权。通过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资源耗费,节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