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近期一件融资租赁司法案例(“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企业无权主张剩余租金引起业界关注。
该案属于售后回租纠纷案。案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购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被出租人起诉。经二审判决:租赁公司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因购货环节没有“交付”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公司因没有放贷资格,只能将未偿还本金收回。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但他们打着“法律”的旗号,这种牵强附会的判决方式还不能简单地用“回租就是抵押贷款”属于错判来反诉。唯一的办法就是要采用自我保护的办法。
106号文出台后,回租的税收政策障碍基本解除。但司法环节上还存有暗礁。该案提醒业界注意,在做售后回租业务的购买环节上千万不要忘记交付环节!
问题出在哪个环节?
《物权法》有关动产所有权设立的规定:以“交付”为所有权设立。因此“交付”这个过程是必须要走过场。
所谓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也是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租赁公司在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占有、使用、收益物权(统称:用益物权)度让给承租人。
因融资租赁物的采购环节,租赁物是由供货商交货给承租人,租赁物权交付给承租人。因此融资租赁的交付与传统贸易的交付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上交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现实交付”,另一种是“观念交付”。所谓概念交付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融资租赁属于新经济。因为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点。因此应该适用于“概念交付”中的“改定占有”或“指定交付”。地方法院就是在这个环节抓住租赁公司的漏洞判租赁公司败诉。
融资租赁的交付是如何完成的?
按照一般贸易规则,租赁物出厂后就算完成交付。之后物件在运输过程出现问题(如果投保运输险)可由保险公司负责。物件有质量问题应该通过索赔程序索赔。
融资租赁怎样才能证明完成了交付呢。
对于直租来说运单就是交付凭证。
对于回租来说因为没有运输过程,因此要通过其他手段来证明交付。比如:让承租人出具租赁物件收货证明。为保证这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约定时间未出具该证明,就被视同出具了该证明。
另外在会计处理上,收到货款后,承租人应该将租赁物件从原来的“固定资产”转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因此提供当期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也是很重要的交付凭证。若此时承租人拒绝出具会计报表,应视为违约。
有了这个过程,说明租赁物在销售前,所有权属于承租企业。采购付款后,通过交付环节将所有权交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在拥有所有权的时候将用益物权(包括占有物权)度让给承租人。因此在做售后回租业务时,“交付”过程必不可少。
用这种方式堵住地方法院地方借口没有“交付指示”而行驶地方保护的机会。否则仅靠《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恐怕也难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