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银监会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范围扩大至五类机构
       作为中国银行业非金融机构中一只非常重要的力量,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六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资产质量状况良好,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稳步增强,成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近期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办法》同时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办法》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此外,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办法》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法性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据介绍,《办法》还强化了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