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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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租赁”假合资租赁公司灰色赚钱术遭监管围剿

 

      商务部要加强监管了,准备设立假合资公司的,可要抓紧了。只要成立个假合资租赁公司,就能轻松借境外的热钱生钱……这一半真半假的消息,引来融资租赁圈内诸多人士的围观。

《金证券》记者获悉,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爆棚式增长的背景下,由于从审批到管理环节的行业监管收紧,“挂羊头卖狗肉”的普遍违规操作,甚至是借钱生钱的骗局游戏,愈发难有生存空间。

10倍杠杆、20%额外利润

律师剧透灰色点金术

什么是融资租赁?举例说就是,手头没有设备、但需要设备生产的承租人,向有设备的厂商或租赁公司等租赁,当租期已满、租金付完后,设备就归承租人所有了。租赁结束有产权,是融资租赁和一般租赁的主要区别。

日前有读者报料,称某律师在一投资内部群大肆宣扬融资租赁的灰色赚钱模式。

《金证券》记者发现,该律师表示,“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境外借款,我操作的实际资金成本才4%刚过一点,远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由于可以放大10倍经营,20%的额外利润就来了”。

该人士进一步“点拨”:如果大家想拿境外资金就设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要对融资租赁监管了,要设假合资租赁公司的得抓紧了。“钱一进来,在外管局的名下,找个东西一转身,就变成人民币,外管局就管不着了。”

这引起不少人的围观,有疑似圈内人士随后发表评论附和,“去年几乎每天设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是有道理的。”

所谓“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国内公司或者个人先在境外(比如中国香港)成立一家壳公司,而后通过“适当”的方法把注册资本以港币或美元转移到境外壳公司,再以壳公司为主体申请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如何境外借款,业内通行的操作流程是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然后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

南京(楼盘)金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巍向《金证券》记者介绍, “这样的公司并没有真正地开展业务,只是单纯地融资、放贷,涉嫌金融诈骗。具体的杠杆比例与每家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相关,外人很难了解20%利润的具体操作手法。”

当《金证券》记者随后欲向那位律师详细了解操作详情,他则表现得相当警惕,直称“不便细说”。

 

“洋租赁”因低门槛暴热

 

业务规模离奇羸弱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分三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一种是由商务部流通司、外资司审批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一种是由商务部流通司、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其中,金融租赁和内资租赁分别为20家、80家;外商租赁约460家,比上年增加250家。

“外商租赁公司之所以数倍于内资租赁公司,在于两者的准入门槛不同。”上海(楼盘)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国良向《金证券》记者称。

据了解,融资租赁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衷是从国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要求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是1.7亿元。加之内资和金融租赁均为试点审批制,显然外资类是最容易申请的融资租赁牌照。

采访中,李国良对“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认可。他告诉《金证券》记者,这类公司同样经过主管部门审核,从资质上讲并不假,只是外资占股份的比例小,有的只占20%。

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8000亿元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7000亿元;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400亿元;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4600亿元。不难看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庞大的数量与孱弱的规模并不匹配。

“挂羊头卖狗肉”盛行

监管提速或遏怪相

外资融资租赁为何出现这样的怪症状?

有相熟的沪上圈内人士告诉《金证券》记者,相当多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疑,拿到牌照后股东立马回抽资本,导致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这类企业即使遇到了有业务需求的客户,也无力接单,只能为银行做项目中介,赚点咨询费或者顾问费。”

至于那位律师描述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生钱之道,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国良更直斥“骗局”。

他对《金证券》记者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确实有境外融资的便利,也存在融资杠杆达到10倍的情况,“但境外资金并不傻,本身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良好,才会吸引到境外资金,并不是成立一个公司这么简单。”所谓的“热钱转身人民币”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海关和金融监管非常严格。

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对《金证券》记者直言,行业发展缓慢且怪相频出,归于长久以来行业并无监管。此外,这种外资被超国民待遇、内资被非国民待遇的市场准入规定也扭曲了行业发展。据了解,中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约5.5%,而欧美市场的渗透率普遍在20%左右。

行业发展的怪象不仅于此。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由于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因此更倾向于类信贷业务,偷偷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

6月3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称,该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引发业内对于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甚至取消内资试点的猜想。

不过多位圈内人士对结束“内外有别”并不笃定,理由是,此次《意见稿》侧重于监管,原有涉及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应该依然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难再成为“逍遥之地”。商务部网站7月18日消息,《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同时明确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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