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汤烫
2003年,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以组建省级联社对辖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协调服务为标志,至今已十年了。在各方政策的支持下,在宏观经济良好、自身机制优化、经营管理加强的形势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得到了休养生息和较好发展。省级农信联社起到了阶段性作用。但随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机制的形成,省联社日趋强化的行政管理机制已成为影响各方积极性调动和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法人良好运行的制约因素。探讨一条既有利于省联社平稳过渡,又有利于中小农村金融机构按公司治理机制依法有效运行的途径已迫在眉睫。
一、省联社改制成农信资产公司
将省联社改制成农信资产管理公司是一项牵涉面不广、影响不大,不会产生社会和经济负面影响,有利全面发挥各方正能量的有益举措。一是将省联社整体转制成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统一安排试点。各省级政府根据各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情况一次性核拨给省联社垫底资金用于收购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通过收购和自我消化不良资产,使基层农村信用联社达到组建农商行的条件。二是省联社机构不撤、人员不散,整体转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原来的管理与行政职能转化为合作与经济利益。三是转制后的农信资产公司以收购、处置与运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为主要经营纽带。四是省农信资产公司利用其自身的经营收益,在平等竞争条件下参与辖内农信社的股权改革并享受股东权力。五是改制成立的农信资产管理公司继续经营省联社现有的服务性平台,按市场原则为农信社提供结算、文化等方面的有偿服务。
二、省联社改制成农村金融租赁公司
中共十八大提出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到“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都为农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市场导向。从2007年银监会批准首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5家,但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仅有近日获批的成都农商行一家。尽管许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在开展各种诸如农机具租赁等方面的业务,但很难满足日益兴起的三农需求,如果将省联社改制成农村金融租赁公司,则能更好发挥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作用。
近日,我在参加某一国家智库的研讨会时,一些与会的重量级领导和专家提出要撤掉省联社,我认为,撤掉省农村信用联社牵涉人员安置、机构动荡、部分资源浪费,也不利于趋利避害,而将省联社整体改制和职能转换、业务转型更有利农村金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