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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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调研售后回租营改增执行情况和建议

       上海专员办在开展营改增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存在与试点政策不同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未以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一般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而仅仅以企业收到的利息作为销售额申报纳税。我们分析,营改增相关试点政策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不协调,是造成上述具体执行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主要原因。
  经过调研,我办认为,从税制设计上,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规范的:企业将提供货物和服务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申报纳税,是一个普遍的、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不应有行业性的例外。相关规定应加以坚持,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因此,国税总局应尽快通知停止执行2010年13号公告,重塑售后回租增值税链条。在国税总局废除相关规定的同时,建议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教育、医疗改革的角度出发,对售后回租承租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学校、医院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不能开出17%的销售货物发票,也不能就融资租赁企业开出的税票进行抵扣)的,考虑到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将支付的本金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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