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开展涉农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带动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多类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下乡,形成融资租赁公司与这些金融机构的多种业务合作模式。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打破地域限制,对于银行不能直接介入的异地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调配和衔接银行、担保和信托等金融资源。同时,银行、信托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来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控制贷款走向,从而使得涉农资金有的放矢、专款专用。
融资租赁公司是银行的渠道类客户,银行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具有企业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存在壁垒的行业或间接进入好的项目。而融资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随着涉农融资租赁项目的逐渐投入,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合作空间。银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等。例如,银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购买设备的贷款,承租人在银行开立还款专用账户,并以此账户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每月或每季)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三方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实现银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为了获取后续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未来收取租金的债权(应收账款),通过质押或保理的方式“卖”给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保理业务中设定银行是否具有向融资租赁公司追索的权利。通过此类业务,银行获得了稳定的存款,收获了贷款利息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财务顾问收入等。
农业生产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将面临不能收回租金和贷款的风险,因此,需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介入。在贷款业务中,银行往往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抵押租赁标的物,如基础设施或设备,以作为还贷保证。为了降低标的物抵押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银行还会要求由标的物供应商提供回购担保,或由实力较强的供应商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外,保险公司提供与租赁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相关的保险业务,而银行通常会成为保险受益人。
信托公司参与涉农融资租赁业务,能够将不同期限的应收租金债权打包形成资产池,并设计应收租金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变现债权,隔离风险。另外,农业产业基金、农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参股涉农融资租赁公司,或参与涉农融资租赁项目的方式,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涉农融资租赁业务,不仅能够为其提供资金来源,而且能够合作创新金融产品,达成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共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