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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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有望加强 ,业界期待!

 

       6月3日,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就《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入2013年以来,融资租赁规模发展迅速,2013年一季度新增68家融资租赁企业。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一直为人所诟病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审批无监管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变。

实际上,从今年开始,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已经呈现加强迹象。以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例,今年1月31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取消了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资格。其原因在于该公司“近几年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两部门对所批准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这在开展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9年来尚属首次,此举无疑对获批后不能开展业务,或虽开展业务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一个警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商务部将建立“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并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也作出规定,要求其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要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

融资租赁业内对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观点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走过一段弯路,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就在几年前,不少企业在接触融资租赁时,还普遍将其与高利贷画等号。由于社会对于什么是融资租赁仍缺乏完全理解,如不加以规范有可能重复以前所走过的弯路,商务部加强对两类融资租赁监管恰逢其时。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三类公司从事同样的业务,但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银监会与商务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不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业内一直希望通过融资租赁立法解决监管不统一的问题。在融资租赁行业中,金融租赁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其监管指标有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五个方面,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银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制定呆账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还要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并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监管机构。对于违反相应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所以总体而言,20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规范,且业务规模、资产情况等方面数据也很清晰。

 

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其监管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于财务报告是否进行披露没有明确的要求。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每一季度经营情况,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据了解,在过去由于融资租赁体量较小,因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上述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因此,有关外商融资租赁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的整体规模和资产情况,只有一个粗略概况。

今年的“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和委员一致呼吁加快融资租赁立法,为该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商务部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几类租赁公司监管不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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