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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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期待改善法律环境

 

        法律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我国融资租赁发展30多年的历程中,为了建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各方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已经很难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出租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加快制定《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脚步,希望通过司法解释,能够解决困扰行业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取回等问题,并就司法解释第五稿征求公众意见,人们对此也反映积极。业界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改善融资租赁法制环境, 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伴随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改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的脚步也在加快,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工作目前告一段落。《征求意见稿》几易其稿,此次公开征求的第五稿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融资租赁的行业利益。对于这次征求意见融资租赁行业和法律界反应积极。业界多次召集业内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研讨,并将意见归纳总结反馈。

  融资租赁在我国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经沉浮,近年来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而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这一发展进程。截至今年一季度,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600多家,行业资产规模超过1.6万亿元。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关融资租赁纠纷数量呈上升的趋势。有数据显示,从2008年开始,全国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案件860件,2009年受理了1686件,2010年受理1928件,2011年这一数字增加到了2808件。融资租赁行业在迅速发展,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给行业发展带来很大的困惑,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一直是业内呼吁的重点。

  其实早在2003年,“融资租赁法”就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2004年3月正式开始“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8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报告》,业内对“融资租赁法”普遍寄予厚望,希望能及早出台。但事与愿违,报送的《融资租赁法(草案)》未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审议日程。此后的第十一届人大也未将“融资租赁法”纳入立法规划。不断攀升的融资租赁案件显示没有一部“融资租赁法”,缺少国家层面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和法律的保护。因此,历年“两会”一直有代表委员呼吁加快融资租赁立法进程。今年“两会”期间,这一呼声更显强烈。全国人大代表、越秀金融集团董事长张招兴提出目前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首先,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大大提高;其次,融资租赁立法的社会需求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探讨,立法技术已臻成熟;再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和国际上融资租赁立法也督促着我国立法的进程,国际上现在也有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的趋势,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最近几年立法的较多。

  对于业界的这种呼声,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已对融资租赁作出了规范,已经没有必要再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进行立法。确实,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分则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到二百五十条列规范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赋予融资租赁以独立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内认为《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所涉及的很多具体问题进行规范,也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需要司法解释和将来的融资租赁法可以弥补了这一不足,不可能涉及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有关物权归属的其他问题。1996年的规定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废止。《物权法》没有就动产所有权登记的问题做出规定,难以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实际需要。《合同法》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物权关系未作规定,一些至关重要的制度因存在争议而被搁置,出台“融资租赁法”是普遍认可的最好解决办法。

  由于“融资租赁法”的出台过程漫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出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更为切实可行。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同一设备重复融资、承租人擅自处理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严重侵害。同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租赁物收回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亟待有效的司法保障。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09年底向最高法院致函,建议尽快启动融资租赁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当前融资租赁交易量和案件数量的快速增加对融资租赁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实践表明,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已经很难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很紧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多次召开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和审理融资租赁纠纷调研座谈会,征求行业协会及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业内学者的意见。奚晓明此前介绍说,在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充分地听取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各方意见,在各方博弈中找到最恰当的平衡点。

  事实证明,有了法律的保护,融资租赁必定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2011年1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融资租赁纠纷中的核心问题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做了一些尝试,从而较好的发挥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目前,天津融资租赁业已经发展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方式。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有利于加快司法解释的出台,业界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改善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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