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近日,庞大集团“合同欺诈门”的“旧闻”由于央视的报道再次升级。报道播出次日,庞大集团发布澄清公告,称经公司核查报道中的“空白合同、将超标充当正规车辆销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报道均不符合事实。
1月17日,庞大集团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召开澄清媒体报道沟通会。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对报道所指予以举证澄清。著名法律专家何山、著名律师邱宝昌及行业专家到会讨论。对于售卖超标车,何山认为,庞大销售禁售车是否违规,要依用途而定,但禁止上路并不意味着禁止销售。
此外,中国重汽现场出示了两台所谓“假冒伪劣”汽车得生产许可,排除了车辆“假冒伪劣”的说法。从行业的角度,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指出,庞大此次事件,实际上重点在于购买者对融资租赁概念理解不清,要减少类似事件,需要买方对合同中的权力、义务、所有权等条款仔细阅读理解,销售一方也应在合同签定前将条款事项详细告知,做出正确引导。另外,整体来看,今年来商用车市场需求的下滑也是此事发生的一个内因。
以下是庞大集团对媒体报道情况说明:
《经济参考报》在2013年1月14日刊登了《庞大集团被指合同欺诈遭集体投诉》一文,主要指出庞大存在三方面问题,也是客户投诉主要的三方面问题:一是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二是将国家命令禁止的车辆当做正规车辆销售,三是部分产品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随后,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在1月15日播出《庞大汽车欺诈迷局》报道,其中对部分客户,包括白海涛、吴培全、范忠典等投诉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其中范忠典,是一个煤窑的承包者。据查证,他从来没有与庞大签订过他所说的购车合同,即没有和庞大存在合同关系,属于聚众滋事人员,庞大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客户投诉主要的三个问题,情况如下;
第一、 关于空白合同。
报道中有说庞大集团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签合同。需要说明确的是,庞大与客户签订合同前都会将具体的业务情况告知客户,合同的标题和内容都有明确的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内容,与银行的汽车贷款合同有显著的区别。并且签订合同双方都是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诱骗。
为什么买车变成租车?报道提到有的客户反映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庞大乐业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但融资租赁合同中第九条明确提出,“租赁物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第一款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即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也就是出租方。所以客户接到法院传票之后才知道所有权属于庞大,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另外,报道中提到有车主反映合同中约定的投诉地点是留空的,在购车人签字后才填上河北省滦县,但在庞大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中,第14条本合同签订地河北省滦县明显是打印的,而不是预留手写填加的。
第二、关于销售国II车辆的问题。首先这是一个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双方约定的车辆型号、价款、权利、义务在这约定。同时庞大又和客户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所购买的汽车为国II排放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在08年6月30日后不能再上牌照。
第三、报道中一位沧县车主胡小刚,与其他共22位车主买了100辆车,在内蒙锡林浩特干活,胡小刚表示车辆有质量问题。要澄清的是,庞大与胡小刚在5月份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目前调解书已经生效。
庞大作为国内最大的汽车经销商之一,销售的车辆都是在合法的生产厂家采购。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事件中,有客户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汽车经销企业,庞大对车辆产生的质量问题无法评价。接到客户反映后,已第一时间与生产厂家中国重汽进行了询问和沟通,重汽表示首先车辆是重汽生产的,不存在假冒伪劣。另外鉴定机构认定假冒伪劣产品,最核心的理由就是两台车的发动机没有生产许可证。但中国重汽已经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