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当前,融资租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每年新增租赁业务量高达数千亿美元。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升级下的设备需求不断增长,客户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在我国不断推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这一新兴金融产品越来越有力地发挥出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独特作用。几年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从2007年的700亿元,迅速增加到2012年6月的1.2万亿元,5年内翻了四番多,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90%,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从2007年的9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超过400家。预计到2020年,中国整个租赁产业的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复合增长率在30%左右,租赁渗透率有望突破10%,融资租赁将越来越有力地发挥出设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独特重要作用。
尽管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这一行业在我国的市场基础尚不坚实,尤其是各商业银行进军租赁行业还只是刚刚起步,不仅要努力提升专业能力,还要应对来自市场、客户和业务发展的挑战,而如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成为保障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融资租赁行业的外部生态环境包括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等。近几年来,在业内各界的齐心努力下,融资租赁行业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先后解决了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和出台了允许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SPV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政策,拓宽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生存发展道路和空间。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还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愈发明显,例如我国尚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也不够健全,不利于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开展,目前,由于法律制度缺失所导致的融资租赁行业问题较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是: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制度尚未建立。
融资租赁是基于设备资产的融资交易,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同时拥有物权和债权,但实际上放弃了所有权中与租赁物使用价值相关的功能,仅为法律名义上的所有权,存在承租人越权处分租赁物的风险,例如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或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惯例的规定,如承租人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违约事由,出租人可以行使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如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取回权。但上述规定仅仅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取回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物权和抵押权冲突时的解决机制、物权和善意第三人的冲突解决机制、出租人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条件、程序和方法等进行规定,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出租人所有权被侵害的情形。
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拥有和控制是融资租赁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特征,因此与所有权相关的登记公示制度是承租人控制风险、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重要途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没有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承租人将无法对抗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抵押权人或受让人。因此,只有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公示制度,才能确保融资租赁行业的生态环境健康公平,维护交易各方的安全。
我国融资租赁物权登记现状是,中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具体登记机关分别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置众多登记机关的优点就是各登记机关熟悉各自所登记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的弊端更大,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困难、登记系统重复建设而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等,大大降低了公示登记的效果。
尽管融资租赁业务进入我国已经有约50年时间,但从行业的规模及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的租赁实践中,统一商法典规定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应当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在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和新西兰的租赁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规定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即被认为是担保交易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可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从以上国际经验可以发现,较可行的做法是将租赁物登记一并纳入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中,一方面动产担保登记和租赁物的物权登记内容、形式以及目的类似,从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并且便于登记和查询;另一方面,合并登记除了能够起到公示同一动产上的权利外,还有助于确立这多个权利的受偿顺序。
当前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已经为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统一登记平台提供了基础保障,我们目前要做的就是如何摈弃部门利益,整合资源,改革现有的动产分别登记模式,例如从我国目前租赁物登记的实际情况出发,可探讨将工商系统和人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联网对接。建议以法令形式出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并建立全国性动产登记平台,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动产登记职能,将融资租赁登记纳入其中,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资租赁物权。通过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资源耗费,节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