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应运而生。研究每一个新生事物,在不同的方面都会有不同的一套理论,在法律方面,按照的是运用法律去调整融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就此,记者日前特地走访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专家——永隆金融控股集团法务部主任陈兆东,请他介绍一下融资租赁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陈兆东向记者介绍,在国际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有所区别,但是在国际私法中,通过1988年公布的《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对融资租赁作了全面的定义——即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同供货人订立买卖协议,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再签订租赁协议,三方当事人与两个协议构成了融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有担保人、监管人等介入,产生一些附属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与国际私法中认定的一致,而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界定上,额外多了一个明确要求,即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
明确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之后,下面我们根据法理角度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以作为出租人的角度,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融资租赁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法律关系主体方面。首先,要注意审查承租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等;其次,在确定承租人具备了签约主体资格之后,审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资信相关情况;再次,审查承租人的最新企业章程(以最近时间工商局调取的为准),根据章程审查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以确保签约程序合法有效;最后,审查供货人的租赁物权属及质量等证明。
第二,法律关系客体方面。首先,对租赁物情况的审查,包括租赁物的购买、交付与接收等证明手续;其次,审查资金款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账户等信息支付;最后,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过程中,要核对承租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等细节问题。
第三,法律关系内容方面,即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指合同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2、租赁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3、租金及租赁期限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租赁期限要明确约定起始日与终止日。
4、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切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
6、违约条款
对于承租方违约,租赁合同应规定: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应当按每日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超过一定期限比如28天,出租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超过一定期限比如56天,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行收回设备,并要求承租方另外支付本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7、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理合同争议。
8、其他费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法律问题需要注意的,主要就是从细节着手,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与债权的切实履行性。另外,要重视各环节中,相关证据资料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