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租赁业在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进口关税、外汇核销、外债管理等方面,还面临许多政策障碍,交易成本较高,难以与国外同业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
我国金融租赁行业从零起步,到今天已有了快速的发展。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不断深化和演变,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既面临着新机遇、新市场,也必然伴随着新风险、新挑战。本文就该行业目前的发展难点和政策建议展开探讨。
难点与挑战
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和成熟
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相关政策制度逐渐改善,行业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日益显现。但同时,我们也更深刻认识到,在现有国内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体系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实现持续发展,从外部环境来看,依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其一,缺乏社会认知和正确定位。众多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了解甚少,仍未深切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优越性。加上传统“重买轻租”的观念根深蒂固,束缚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企业在选择设备投资方式时,首先想到的是自筹资金购买,把融资租赁只作为解决资金困难的权宜之计。从相关决策和监管部门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定位和管理经历过摇摆,虽然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还不够充分和清晰。对于租赁的相关研究,也一直是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薄弱环节和领域。
其二,缺乏相应的法律配套环境。1999年以后,我国出台了与融资租赁相应的合同条款、税收条款、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租赁公司会计准则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规,使其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总体来说,中国融资租赁法律环境仍待进一步完善,如:关于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动产登记制度尚需完善;特定设备租赁亦存在制度障碍,包括机动车的登记制度上对机动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不明确,以及在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监管上对经营资质要求存在问题等。
其三,现行财税政策对融资租赁的适用问题,包括经营性租赁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在会计上也不允许进行加速折旧等,融资租赁进口和其他优惠政策平等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外同业发展经验表明,一定的优惠政策有助于支持金融租赁业的早期成长,适应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是推动中国租赁业健康成长的关键。当前租赁公司迫切需要一视同仁的市场化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和交易模式仍较单一,且业务领域同质现象明显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和交易模式仍较单一。总体上,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内外部因素的限制,产品和业务模式表现出单一的特点,融资租赁所具有的一些对承租人和投资人的独特功能在目前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和服务中还难以实现,这种状况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银行信贷产品差异性较小。
受目前经营性租赁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在会计上也不允许进行加速折旧等因素影响,我国金融租赁业务模式以融资性租赁为主。这种以融资为目的的业务发展模式主要是通过从金融机构融入短期资金换取长期租赁项目租金,盈利方式单一。从利率市场化的长期性来看,这种高度依赖利差的业务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一方面需要在政策方面为租赁公司拓宽资金渠道;另一方面,租赁公司自身也必须围绕金融租赁服务产业实体的作用与融资融物的功能,加强投资性租赁的研究,加快构建以资产风险价值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向资产经营和管理要效益,加强经营性租赁、厂商租赁、跨境租赁业务领域创新,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系列产品线,以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
当前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包括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领域同质现象较为突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设备大多集中在航空、航运、电力、钢铁、交通运输等行业大型设备上,客户集中于大客户;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单个公司规模较小,其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医疗设备、印刷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客户以中型企业为主。在产品设计上,也多以经典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等业务为主。以上这些均说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亟须业务创优创新。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
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以银行借款为主,融资方式以同业借款、抵押贷款、保理等银行信贷产品为主,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过债券,有些也正在谋求上市。但整体上,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信贷。
由于中国租赁公司的市场融资途径还没有完全打通,租赁公司从外部筹集资金,特别是筹集最重要的长期资金的难度大、成本高,制约了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在国际租赁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资金筹措的高成本使得租赁公司面临业务高风险和低收益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在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产流动性方面作出了各种尝试和努力。以工银租赁为首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更是秉承“先行先试”的宗旨进行多方探索。如在2012年5月的“租赁三十人论坛”上举行了主题为“通过不同方式促进租赁资产流动性”的研讨。该论坛已于今年推出了《租赁资产证券化实务探讨》专题研究报告。
工银租赁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2012年7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提交中国证监部门审批,迈出了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市场发行专项计划的第一步。
政策建议
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租赁业在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进口关税、外汇核销、外债管理等方面,还面临许多政策障碍,交易成本较高,难以与国外同业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设立资产投资基金、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对租赁业还存在一些进入门槛。这些都需要融资租赁业加强调查研究,形成解决方案,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推动多渠道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及融资管理
资金来源是金融租赁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母行的资金实力应该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优势所在。因此,建议允许银行系租赁公司在一定比例的限制下从母行融资,如融资控制线设为租赁公司负债总额的30%~60%。尝试通过发行次级金融债和办理股东贷款等方式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资本管理能力,次级债和股东借款可计入附属资本,满足租赁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降低商业银行持有金融租赁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扩大应收租赁款受让对象,从商业银行拓展到更多金融机构。建议在天津率先开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等低风险票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为对冲风险参与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货币互换、汇率套保等衍生品业务,丰富流动性、市场化管理手段。
健全与租赁有关的财税政策
目前,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需要明确或解决的财税问题主要有:第一,应减征飞机租赁业务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让境内金融租赁公司从境外引进飞机并出租给境内航空公司使用时,享受到与航空公司同样的待遇。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政策,对直租业务的增值税抵扣出台统一办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实行免征或先征后返,避免在不改变租赁资产实际用途的情况下,承租人重复缴纳增值税。第三,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出口退税问题。由于目前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企业的人民币交易不被视为跨境贸易,因此税务部门对以人民币结算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是否可以退税政策不明确。第四,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问题。由于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需税务部门明确此类业务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建议适用营业税,并按应收利息租金折现利差计收。第五,经营性租赁资产的加速折旧问题。租赁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对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抑制货币投放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促进设备出口,拉动相关制造业发展。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行业支持,应允许租赁公司的经营性租赁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经营性租赁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也是国际惯例。第六,经营性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的增值税问题。在对经营性租赁资产残值进行处置时,需要缴纳销售二手设备增值税,建议免征残值处置环节增值税。第七,新购设备的增值税抵扣问题。租赁公司购买设备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无法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议承租人凭设备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或通过租赁公司发票平开进行抵扣。第八,从产业政策方面鼓励购买国产飞机和船舶。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产飞机和船舶进行出租,应给予配套优惠政策,如提供政策性贷款,按购买量分级给予奖励,减免购买和处置环节的增值税,减免国产飞机和船舶的营业税等,支持国内飞机和船舶制造企业走出去和做大、做强。另外,由于租赁业务相对信贷业务、资本市场融资业务更有利于促进产融结合和实体经济发展,建议在出台支持中小企业、“三农”、节能减排及其他国家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方面,对租赁公司的鼓励政策也应相对宽松和优待。
适当的外汇优惠政策
给予租赁公司适当的外汇优惠政策。适当将短期和中长期外债指标的分配向租赁公司倾斜,开通租赁公司境外融资渠道。对于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出口租赁项目,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于保税区内项目公司进行的“外来外去”业务(即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境外),考虑到境外资金并不流入境内使用,没有实质性增加国家外债规模,应不纳入外债管理。允许租赁公司与单一项目公司之间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内可进行外汇资金划拨,以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和交易成本。许可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外汇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外汇融资参照外汇贷款进行管理。此外,项目公司的飞机、船舶资产所有权明晰,现金流稳定,是国内各投资基金比较好的投资对象,建议允许投资基金投入投资项目公司,既可增加项目公司渠道,又可拉动我国相应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