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横县的来先生两年前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由于在分期还款的过程中出现拖欠的情况,使得挖掘机被销售方拖走拍卖。近年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并不是偶然事件。对此,法律专家提醒承租方,应详细地了解好合同内容再签订,一旦签订合同,就要履行责任,按时清还欠款,讲究诚信。
来先生于2010年3月10日通过深圳美鹏南宁分公司,以融资租赁模式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公司承租了一台日立挖掘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挖掘机的合同价为120多万元。双方约定三年内分36期支付融资款,届时租赁公司将以价格400元的留购款将这台挖掘机出售给来先生,同时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来先生。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年多,他已经支付了90多万元融资款,但因今年春季雨水天气较多导致开工不正常,有两三个月没能交上融资款,结果今年6月挖掘机被公司扣走。
深圳美鹏南宁分公司销售部梁经理表示,来先生在购买挖掘机后,确实出现了几次拖延还款的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来先生的信用度受损。
今年7月2日公司在报纸上发出公告,限承租人在今年7月15日前履行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等债务,否则将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尽到了告知义务。最终,由于承租人未在7月15日以前还清债务,因此,公司作出处理该租赁物的决定并进行了拍卖。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苏俊龙律师分析,目前在我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销售模式,相当于客户先使用机械后分期付租赁费,直到所有权转移至客户手中。现在购买挖掘机从事建筑工程的大多是个人,当有工程项目做时收入就不错,反之连每月及时缴纳融资款都困难。在租赁期间,来先生只有挖掘机的使用权。由于来先生还未交完全部的融资款,因此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那么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苏律师已经遇到类似来先生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20件左右。因此,他提醒承租人今后在签订融资买卖合同前,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要对合同约定条款多斟酌,同时多了解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