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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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1.4万纳税人将受益“营改增”

东莞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

  广东营改增试点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据市国税部门初步统计,全市约有1.4万纳税人被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将以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为基础,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总体上试点纳税人税负将下降。”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将最为明显。在东莞加快转型升级关键阶段,试点将促进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报记者沈勇青/文

  涉及“1+6”个行业 1.4万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出台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个行业。

  市国税局介绍,增值税税率设置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广东省“营改增”试点时间公布后,市政府很快牵头成立了“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10个单位。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出台,整个试点准备工作分为全面启动、业户确认和内部培训、涉税认定和外部培训、模拟运行、正式实施五个阶段。市国税局透露,目前正全面开展业户确认和内外培训工作,初步统计全市约1.4万户纳税人将纳入试点范围。

  “稳步推进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逐步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

  小规模纳税人 税负最高可降41%

  今年1月1日,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从试点情况看,近九成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

  经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原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从3%、5%统一确定为3%的征收率。二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市国税局有关科室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变化进行了测算,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增值税征收率为3%,试点前营业税税率为3%,但因试点后的3%为价外税,同等条件下税负降低2.91%。而对部分现代服务业而言,税改前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税负降低41.75%。

  相对而言,一般纳税人税负则有降有升,但总体还是呈下降趋势。

  市国税局有关科室分析称,“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试点后税负将会有所下降。对于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由于适用税率提高,使得试点后一定时期内税负将略为上升,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是进项抵扣不充分。但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改革后该行业平均税负应该下降。

  南城华凯广场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人指出,“营改增”试点后,将因抵扣部分转为利润,给公司带来约10%的减税幅度。

  记者了解到,对于部分企业可能因试点存在增加税负的忧虑,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明确,将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而省财政计划安排约10亿元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

  【解读】“营改增”试点 带来四大利好

  “营改增”将总体上减轻我市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税务专家分析认为,试点在以下四个方面让行业、企业受益明显。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经缴纳的进项税款。比如,交通运输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付款时其中就含有一部分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则可以抵扣。

  二是降低整体税负 “营改增”试点政策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打通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我市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市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抵扣;我市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以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是有利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解决了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我市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我市“营改增”试点具体操作时间表已明确,国税部门提醒纳税人,要积极配合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抓紧办理相关手续。涉税流程主要有以下四步。

  第一步 填交确认表

  试点纳税人填交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第二步 办理涉税事项

  包括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向主管国税分局报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ETS划缴税款协议书、办理网上办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定额核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防伪税控设备购买、发票票种核定等事项。纳税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相关涉税事项的表格(相关表格可以在东莞国税信息网下载),并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相关表单后进行审核或审批,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其间,还将组织试点纳税人进行政策管理和系统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教材均由国税机关免费提供(在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第三步 到国税机关购买发票

  完成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2012年10月20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2012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冠名发票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至2012年10月31日。结余的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其结余的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开具发票和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013年7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冠名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第四步 申报纳税

  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国税监制的发票,并于12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同时,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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