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民二庭就融资租赁相关法律问题赴内蒙古调研

20127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副庭长一行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包头、鄂尔多斯三地,就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重点听取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方的意见。 
  调研期间,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巴彦淖尔市召开了座谈会,并赴甘其毛都边境口岸实地考察了中蒙边境贸易中的融资租赁交易情况。座谈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法院的代表、承租人代表以及当地律师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据与会代表介绍,中蒙边境的运输行业及矿产开采行业所使用的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等设备,绝大多数均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运输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要求购买设备,由企业再转租给车队或个人,有时以劳务抵顶租金。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灵活、资金融通快捷,在边境口岸的生产和贸易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座谈期间,当地企业代表根据自身经验,对于出租人资质是否应予以限制、合同无效的情形、租赁物公示的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表达了看法。地方法院的代表对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管辖以及行使释明权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与会代表对该司法解释稿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前的调研活动中,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已经听取并吸收了各地法院、部分专家学者、租赁业协会及出租人的意见,通过本次调研,融资租赁司法解释首次有针对性地开拓承租人发表意见的渠道,为司法解释稿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会后,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将按预定计划进一步修改完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稿,稳步高效地推动司法解释工作继续开展。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