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为弄到生意本钱,小伙余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下价值百万的机械,转手倒卖获利43万多元,随后又挥霍一空。昨日,余某因合同诈骗罪被襄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25岁的襄阳小伙余某,一直闲在家中,因其早前曾在一家机械公司上班,老客户张武(化名)找到他,称想买一台便宜装载机,余某一口答应。
此后,余某虚构工程项目,与一家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先由租赁公司将装载机买下,然后再出租给余某。同时约定,余某付完首付款后,余款分18个月还清。还清余款前,余某不得将车辆抵押、转让或投资入股,否则租赁公司有权处置车辆。
当年8月12日,余某提出一台装载机后,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武。当年11月1日,余某因无力支付租赁公司每月租金,装载机被租赁公司收回,并东窗事发。
据查,2011年3月至11月,余某先后3次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骗走总价过百万元的3辆装载机,转手倒卖获利共计43.33万多元,事后将全部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