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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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租赁管理办法引热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认为,随着市场环境的完善,各国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和准入条件上,总体趋势逐步放宽。我国应逐渐降低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使更多的竞争者可以进入租赁行业,增加市场竞争。

  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一开始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参照外资公司确定的,但是随着审批范围扩大,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地调整。”李聪方介绍道。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范围早已经远远超出外资同行的水平。一位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业内人士称:“融资租赁标的原本是针对动产,由于以前的管理办法内容含糊,没有明确定义租赁资产,因此很多业内人士将不动产业务也纳入范围。但由于业务不规范,导致很多不动产回租业务搞得像贷款一样。”

  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压缩,融资租赁成为地方融资平台重要的替代来源,其中道路、桥梁等能够获得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市政资产是非常好的售后回租标的物。《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为不动产融资清除障碍,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评价:“这将鼓励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

  资本门槛“外低内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准入条件方面缺少了资本门槛这一核心内容,只是提及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对此,一位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层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将鼓励更多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但事实上并没有那么容易,《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具体试点工作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而按照《通知》规定,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为1.7亿元。

  8月23日商务部在杭州召开的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上,就《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在商务部内部征求意见。有消息人士透露,“此次会议将审议发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条件。”截至发稿,此消息仍未得到证实。

  目前,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金融租赁公司的门槛为1亿元人民币,相较而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门槛在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中最高。究竟什么样的门槛既能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又能适度控制风险,目前市场尚未有定论。对于融资租赁业放宽准入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认为,随着市场环境的完善,各国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和准入条件上,总体趋势是逐步放宽。我国应逐渐降低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使更多的竞争者可以进入租赁行业,增加市场竞争。

  在周茂清看来,放宽准入门槛的含义有两层。一是要降低注册资本金的标准。以银行系租赁公司为例,注册资本金降低了,更多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可以取得开展融资租赁的资格,而这些银行恰恰被视为支持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二是对更多的经济主体敞开进入融资租赁业的大门。除了大中型银行和专业厂商,社会各界投资主体都有可能介入此行业。

  李聪方同样建议,“监管层可以考虑开设一些注册资本额等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区域性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由于门槛过高,阻碍了地方区域性和专业性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进入,而跨过高门槛进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则不愿意将过多精力放在小额业务上。一位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财务总监便对新金融记者透露,该公司高层只愿意做大额业务。

  事实上,早在2007年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便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准入门槛在世界上已经很高,《融资租赁法》草案对于非金融机构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门槛的设定将低于现阶段标准。但由于该草案迟迟未得到审议,因此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也一直居高不下。

  风险资产警示提上日程

  伴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壮大,在当前信贷收缩、信用风险隐现的情况下,融资租赁风险也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在8月23日的工作会议上,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一些地方的典当与租赁业发展较快,但是,我国典当与融资租赁业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将在发展中规范。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不少对于风险警示的红线。其中包括,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此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风险资产的界定较为明晰。以前没有界定清楚,很多银行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计算比例。如果最终能确定,那对我们也是件好事情,不过定义方法还有待商榷。”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近年来,伴随着内资试点增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增加,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风险也有所增加。“三一重工风波”便是典型。

  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的上述人士同时透露,由于外商系的监管松、门槛低,普通民企,特别是钢贸、房地产行业及福建、温州等地的民间资金都可以进入,其中不少都是以“假外资”的形式进入的。

  上世纪90年代,融资租赁行业曾经经历了一波等同于“推倒重来”的大整顿,由于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甚至参与证券经纪等业务,导致风险凸显。一位权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租赁企业毕竟从事金融业务,适度的监管是必要的,尤其对那些股东背景弱、资本金小、人才缺乏甚至动机不纯的公司。所谓“动机不纯”包括圈钱、倒汇、促销、卖壳、盲目崇拜做倍数、盲目崇拜租赁物价值等行为。

  何时取消试点

  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同时,商务部公布了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共14家的名单。统计数据显示,至6月底全国在册运营各类融资租赁企业350家,比年初增加54家,其中金融租赁20家,内资租赁66家,均未增加;但外商租赁增加了54家达264家;期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1.28万亿增长37.6%,其中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商租赁为0.55、0.45、0.28万亿,增长41%、40.6%、27.3%。

  《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取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问题。上述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不会取消内资试点。”李聪方向记者解释了试点审批背后的原因,“这意味审批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寻租的出现。外资都开放这么多年了,内资始终不能获得国民待遇,希望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能够获得同样的正常的行政审批而不是试点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协会秘书长屈延凯认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审批已经8年,还是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8年内总共批复试点66家。而同期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正常行政审批,2009年审批权下放,市场容量已经有非常大增长。

  不过,商务部加快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改革的步伐有望得到加快。在去年年底举办的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仪式暨高峰座谈会上,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行业管理处处长荣朝霞表示,今后将加快试点,改变以前“一年一次”的方式。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王选庆则表示,商务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完善融资租赁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研究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的工作,加快推进融资租赁的审批和管理职能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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