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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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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43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2021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19〕4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下列扶持标准对满足有关条件的,分阶段给予落户资金扶持。
 
  扶持资金标准: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实缴资本金计算)的1%给予其扶持资金,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分两个阶段支付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扶持资金。
 
  第五条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经费扶持。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自成
 
  立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第六条总部注册地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0.5%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购买设备的(购买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设备融资金额的1%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所涉及落户扶持资金、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九条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若同时可享受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其适用政策时采取扶持金额从高且不重复扶持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在每年4月前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需在申请时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存续期在3年以上。存续期内,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否则须退还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或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为区级扶持资金,融资租赁企业、辖区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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