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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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国兴金租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关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新银保监复〔2020〕184号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金融债券的请示》(长国租报〔2020〕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主席令2020年第6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六款“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之规定,不予核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批复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银保监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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