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6〕111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文件精神,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接入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范围。
三、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按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在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上修改企业基本信息,一并报送商业保理相关报表。
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行业监管。
六、该文件自2017年2月9日起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