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6〕197号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请示》(冀金租〔2016〕3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5年的绿色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发行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三、你公司应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次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向我局作书面报告。
此复。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