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津银监复〔2016〕256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16年公司金融债券的请示》(兴银租请〔2016〕11号)及《关于申请发行2016年公司金融债券请示的补充报告》(兴银租〔2016〕6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金融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金融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天津银监局书面报告。
此复。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