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薛鹤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薛鹤峰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兴银租请〔2015〕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薛鹤峰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在接此批复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提交薛鹤峰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逾期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长的情形时,你公司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