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申请书》(中外金租〔2015〕4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备案登记程序,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三、你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问题。
此复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