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号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规定执行。
2、90号公告是106号文件的补充。依据106号文规定,当期收回的本金必须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申报,还未执行的企业请尽快更正申报方式。
3、本金的扣额方式和扣除凭证请依据10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的相关规定,以及90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操作。利息等的扣额方式和扣除凭证请依据106号文相关规定操作。已经开始扣额的合同,扣额方式可以不做追溯调整。
4、90号公告第四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相关保理业务不区分有无追溯权,”金融机构
“指信托公司、有金融牌照的保理公司等。
5、3%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结束。所属期2015年度的增值税有超税负情况的,请尽快去大厅办理退税。
6、增值税附表3扣额表的申请要求仍然是注册资金要达到1.7亿元以上。 暂时不扩展。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对上述口径的看法
1、从今年2月1日开始执行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的新口径。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规定执行。此前已经处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应追溯。口径第3点也体现了不追溯、不翻旧账的含义。
2、90号公告不是改变财税【2013】106号文,而是对106号的补充。当期收回的本金必须作为销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申报,然后再以扣额的方式扣除。实务中如果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直是按照租息部分(不含本金)申报的,需要更正,看来上海以前的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只是上海税务局非常聪明,不像其他省份都是出了自己明确的口径。
3、本金的扣额方式和扣除凭证还是按照106号文来,不是说不要本金发票了,没有发生那么大的变化。尽管大家都说这个本金发票(承租人开给出租人的本金发票,通常税率为0)不好,意义不大,但是106号文还在,白纸黑字写着,还得照办。利息等的扣额方式和扣除凭证请依据106号文相关规定操作。已经开始扣额的合同,不管你原来怎么扣的,原来的扣额方式可以不做追溯调整。
4、“保理不破租赁”,不管你是有追索权的保理,还是木有追索权的保理,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以保理融资的方式将未到期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票还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出租人身份的增值税还是由租赁公司来缴纳。比较有利的解释就是将有金融牌照的保理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考虑,理解上应该是指依据商务部规定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
5、3%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结束。所属期2015年度的增值税有超税负情况的,请尽快去大厅办理退税。再不去就晚了。这个最好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全国的纳税人明确一下,政策到期不再继续执行了。
6、增值税附表3扣额表的申请要求仍然是注册资金要达到1.7亿元以上。这个门槛没有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