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
《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区财金事务局联系。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租赁项目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子公司,是指融资租赁机构为隔离风险而设立,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设备。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设立或引进的融资租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金融创新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工作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区产业发展局、区财金事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管委会每年在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扶持落户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支持引进融资租赁机构落户横琴新区。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开展线上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证券等机构合作开发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租赁资产转让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增值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第八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第九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外或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在按规定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融资租赁机构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第十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采用复合式供应链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珠海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珠海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先进设备,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租赁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
第十四条 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允许融资租赁机构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游艇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外企业时,由原购入机构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额税款,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同时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购入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机构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允许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计征印花税时适用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率。
第十七条 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的其他境内外居民(香港、澳门居民除外),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规定的,享受《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不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融资租赁机构租赁的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第十九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符合珠海市相关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一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引进精英人才。对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符合条件的精英人才,享受精英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重点引进大型融资租赁机构。对符合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认定,享受《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申请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资金或补贴资金的,应当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区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提交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审定。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区总部办审定的结果,向融资租赁机构出具书面通知。
区管委会每年7月核算上年度经区总部办审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政策。有关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区财金事务局支持相关预算单位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中采用各类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将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鼓励负债率高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融资租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服务:
(一)项目论证的信息、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融资租赁机构注册提供全程服务,协调完成工商注册、外商投资许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管、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登记手续。
(三)在融资租赁机构经营过程中,为项目运作提供法律、财税、会计和融资等咨询服务,协助完成项目运作。
(四)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可按照横琴新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非本地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学;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管委会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
第二十八条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端专业人士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融资租赁机构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办理粤港、粤澳车牌的,优先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会计、法律、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成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区金融服务中心指导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融资租赁机构的合作互助,探索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珠海市企业融资增信平台。
第三十三条 融资租赁机构应当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告经营情况,并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机构及相关人员已享受珠海市或者横琴新区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同一奖励项目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珠海市或者横琴新区其他相关规定的,可自行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从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关于《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国家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2013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提出大力发展飞机租赁业,支持上海自贸区、天津滨海和深圳前海等地区在发展融资租赁业方面先行先试。随后,国家外管局、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委陆续出台配套文件,从外汇管理、财税优惠、规范管理等方面支持包括飞机租赁业在内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这一系列的鼓励措施,表明了国家决心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发展空间大
随着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15500亿元增加约5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根据《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预测,在2014年以后的几年中,我国融资租赁业每年业务总量将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6年左右,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将超过5万亿人民币,折合约8300亿美元,届时将超越美国的8000亿美元而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迅猛发展,为横琴新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横琴新区具备发展融资租赁业的优势条件
横琴新区系国务院批复先试先行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毗邻香港、澳门,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政策优势和地理位置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横琴开发的若干意见》,横琴新区实行“境内关外”的“保税岛、免税岛”独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港澳居民、特殊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发展跨境金融服务业的优势。2013年5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赋予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免税和保税的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区发展融资租赁业。
(四)发展融资租赁业,有利于带动横琴新区产业经济发展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第三大金融工具,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有利于带动横琴新区七大产业快速发展。此外,由于融资租赁业的交易额较大,能够为横琴新区带来GDP和财政税收的快速增长。
二、《办法》的起草、修订过程
(一)起草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和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下,区管委会委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分校(以下简称北理工)和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就《办法》调研、起草和制定等提供服务。此外,在市金融工作局和区财金事务局的组织下,区相关部门、北理工和大成相关人员,分别对天津滨海新区、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珠海金湾区、珠海保税区、珠海高栏港等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研究国家和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借鉴深圳前海、天津滨海和上海自贸区的先进做法,结合横琴新区实际,起草、制定《办法》。
(二)多次召开研讨会
区财金事务局三次组织拱北海关、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工作局、区统筹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产业局和区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和融资租赁企业召开《办法》的研讨会。会议上,相关部门和融资租赁企业就《办法》的起草提出了许多意见。经充分研究,决定改变《办法》的起草思路,由初定的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起草,并以珠海市政府的名义出台相关意见,改为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出台《办法》。并在采纳了上述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两次书面征集意见
为使《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两次征求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局、市银监分局、拱北海关、区产业局、区检验检疫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和融资租赁企业的意见。各部门就《办法》的修订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如跨境租赁业务中的外汇管理和保税管理、项目子公司设立、财税政策等。北理工和大成相关人员在采纳上述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四)区财金事务局召开局务会议论证《办法》
4月9日,区财金事务局阎武局长组织财金事务局相关成员开会,逐条论证《办法》内容,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主要包括《办法》中关于税务、海关和财政奖励等条款内容。北理工和大成相关人员在采纳上述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亮点
1.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
《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上海自贸区、天津滨海和深圳前海的做法,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从而解决了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业务开展的难题。
2.根据珠海及横琴特色,拓宽融资租赁机构业务范围
(1)鼓励在境外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跨境租赁业务
根据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反馈的意见,融资租赁机构对在境外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10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外或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
(2)鼓励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108号文指出,飞机租赁系支撑航空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是航空制造、运输、通用航空及金融业的重要关联产业,并规定:“鼓励飞机租赁企业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结合珠海市发展“三高一特”产业的定位,重点发展航空产业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以促进珠海市航空产业发展。
(3)鼓励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
在当前横琴新区以投资驱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和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强与有政府背景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合作,从而加快推进横琴新区建设、发展,拓宽横琴新区建设所需的融资渠道。
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问题,虽然商务部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颁布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禁止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非政府公益性不动产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在3月13日中外记者会上明确表示的“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
3.鼓励探索线上融资租赁业务
《办法》率先提出,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开展线上融资租赁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利用民间资本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拓宽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渠道,增强其盈利能力。
4.拓宽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渠道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108号文的规定,并在参考借鉴上海自贸区、天津滨海新区做法的基础上,《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鼓励保险、证券、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的内容,为探索租赁项目子公司通过项目或股权融资、开拓融资渠道留个口子。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公开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有利于扩大产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促进产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发展;有利于横琴新区借力产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打造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
5.明确外汇管理、保税监管、减免退税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最新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跨境租赁中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第十四条明确融资租赁货物保税监管问题;第十五条明确融资租赁机构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
6.借力珠海市优惠政策,增加融资租赁机构总部落户奖励
鉴于珠海市正在修订《珠海市人民政府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融资租赁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增加融资租赁机构总部落户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符合珠海市相关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可申请相关奖励”的规定。
(二)《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
除上述亮点内容外,《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特殊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财政奖励政策。
2.人才安居政策
横琴新区系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区党群工作部正在拟定高层次人才住房安居政策。因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3.相关政策适用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机构及相关人员已享受珠海市或横琴新区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同一奖励项目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珠海市或横琴新区其他相关规定的,可自行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从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为使《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可适用《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横琴新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租赁项目子公司设立及业务资质继承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前置核准,需要由区产业局与省商务厅加强沟通协调处理。
由于租赁项目子公司是特殊的融资租赁机构主体,其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时,需要继承母公司的融资租赁相关业务资质,以解决其业务及税收等相关问题。因此,租赁项目子公司设立时,其经营范围应与母公司核准一致;税务部门应将租赁项目子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征税。
(二)营改增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06号和121号关于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机构在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欲将本金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的,必须由承租方向出租人开具发票。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文规定:“承租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承租人不敢开票,且一旦开票便要征税。因此,106号文与13号文规定的衔接问题,导致融资租赁机构开票和征税环节不顺畅。山东省国税局为解决此问题,出台了营改增政策指引,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国税部门理解支持。
(三)跨境融资问题
融资租赁机构具有10倍杠杆借外债的优势,同时,结合横琴新区拟推进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实际情况,珠海市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为融资租赁机构跨境融资、对外放款和收取承租人支付的外汇资金等方面提供便利,预留相应的额度。
(四)探索租赁项目子公司融资新模式
在天津滨海、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等地区就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包括跨境和境内)方面已具有非常成熟的操作模式,但对租赁项目子公司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进行融资尚处于探索阶段。租赁项目子公司对外融资,需要解决如下两个主要问题:(1)母公司业务资质继承问题,由于一般情况下租赁项目子公司系母公司100%持股的SPV,在业务继承上较好操作,如果租赁项目子公司对外融资(例如引进新股东)后,是否能继承母公司业务资质,有待解决;(2)纳税问题,租赁项目子公司引进新股东后,是否仍可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至关重要。横琴新区在此方面如果能作出有益探索,亦能走出一条与天津、上海和深圳不同的路,从而形成横琴新区独有的特色。
附件: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抄送:市法制局,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