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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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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批复央行征信服务收费标准互联网查询免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根据批复内容了解到,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而且,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继续实行免费。此次批复的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自2016年1月15日起,个人到央行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次收费10元,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免费;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为6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为每份5元;8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同时增加对民营银行实行相同优惠政策。
  
  据了解,央行征信中心自2013年3月起先后在全国开展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试点工作,凡持有试点省(市、自治区)身份证的个人,均可登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自2014年6月3日起,央行征信中心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其收费标准暂定为个人每年查询第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元,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两次免费。
  
  据央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收费主要是为了保证征信系统对个人提供可持续的、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央行征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财政不拨款,维护征信系统需要一定成本。征信系统的核心是共享,收费可以防止一部分小型机构只查询不贡献数据。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央行征信系统已经收录8.7亿自然人和210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将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上查询信用报告,个人应重视保护自身信用信息安全,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及开放网络查询及保存个人信用报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16]54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重新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银函[2015]5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继续实行免费。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100元降低至6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6元降低至5元。计费办法及贡献量系数、查询量系数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8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同时增加对民营银行实行相同优惠政策。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份30元和2元分别降低至15元和1元。
  
  四、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展期登记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件每年100元降低至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件每次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登记信息继续实行免费。
  
  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设征信查询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征信中心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收支情况报我委(价格司)。
  
  六、各商业银行等征信系统用户,对使用征信系统发生的查询费用,应通过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进行消化,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的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提供其信用报告。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凡是与本通知不符的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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