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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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中国各地融资租赁政策汇总(上)

  广东省
  
  广东自贸区
  
  1、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2、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3、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深圳
  
  1、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鼓励开发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融资租赁产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3、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
  
  来源: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2014-01-06
  
  前海
  
  1、允许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即可,无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2、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3、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4、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5、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6、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7、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法[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8、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9、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10、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最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允许在天津滨海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1、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
  
  12、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型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14、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
  
  ①[20140116]深圳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前海保税湾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该试点意见分为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方面,共推出8条。
  
  ②[2014051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③[201407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④[20150408]《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⑤前海金融创新业务操作简明手册
  
  广州
  
  支持南沙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
  
  1、推动融资租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鼓励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地铁、机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的资金问题。力争至2016年底,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累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千亿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2、推动融资租赁业助力我市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融资租赁与我市汽车、精细化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船舶、工业机器人等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挥融资租赁的资金杠杆优势,迅速做强我市先进制造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产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的融资支持,推进我市制造业入园入区、集聚化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鼓励我市优势制造业运用融资租赁扩大对外出口,依托保税港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我市优质制造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出口货物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可给予相关支持;鼓励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母体公司供应链,开展设计、生产、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培育符合重点行业需求、有序、规范、高效的二手设备交易平台,建立二手设备的质量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工程机械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
  
  3、推动融资租赁业与现代服务业互促共进。大力发展空运、航运、汽运等交通运输业的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积极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设立飞机租赁、维修的专用区域,鼓励开拓游艇、航运等行业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我市教育、医疗、餐饮、检验检测等行业的融资租赁服务,促进我市服务业连锁化经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强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广州服务品牌,提升广州服务质量。
  
  4、推进广州融资租赁业集聚试验区建设。采取市、区共建模式,选择若干个行政区域开展广州融资租赁业集聚试验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支持南沙申报全国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建设融资租赁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可申报我市新业态集聚园区的资金扶持。在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结合本区域的产业优势、政策优势等,开拓创新,制定各具特色的扶持政策,实现差异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努力打造融资租赁业的服务高地、成本洼地、政策和人才聚集地。
  
  5、引进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培育大型混合所有制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推动金融电子网络平台建设,各集聚区积极引进国际和国内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建立总部或设立子公司,加强对重点引进企业的招商引资,对招商企业可按照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6、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查询服务。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如实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可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积极推进征信查询服务,方便在穗融资租赁企业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
  
  7、推广融资租赁仲裁。鼓励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尽快出台我市融资租赁业仲裁指导意见,规范仲裁协议合同文本,成立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仲裁员队伍,高效、公正地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鼓励广州金融仲裁机构成为全国融资租赁仲裁中心,广州仲裁机构可通过降低仲裁成本,引导全国企业来广州金融仲裁院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
  
  8、加快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配套服务。支持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规范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功能完备的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9、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新兴商业模式的宣传报道,积极搭建产融互动平台,增强重点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的交流互动,提高融资租赁产业的社会认知度。
  
  10、加强监管控制行业经营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予以揭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商务、金融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管。
  
  11、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大风险控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中小企业、大型设备、现代服务业等租赁业务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12、强化统计监测。加快完善融资租赁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
  
  13、2014年起,每年在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9000万元作为市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奖励资金,试行3年,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效益贡献、项目补贴和平台建设等奖励;其中落户增资奖和效益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我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外经贸局做好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14、吸引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落户增资奖励。市财政对落户广州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排序,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通过促进融资租赁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地位。
  
  15、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出台税收政策操作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广泛宣传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正确理解、充分用好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
  
  16、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充分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与企业共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的杠杆放大效应,更有力地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实体经济发展。
  
  17、支持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对我市注册的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租赁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评定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规定予以认定,认定后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中的规定,加强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全过程跟踪指导服务。对当年业务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或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各集聚区可按照业务规模大小给予奖励。
  
  18、加大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支持。符合新业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的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我市技术改造租息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对租赁我市制造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资金补贴。对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0.5%)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19、加大政府服务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建立首问首办责任制,明确办结时间及牵头部门职责,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将融资租赁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20、简化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的外汇管理。鼓励跨境外币资金进入3年以上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对于投资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的境外资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行政区域,争取中央在外汇管理上给予先行先试的政策,鼓励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本外币结算服务,实施有弹性的外汇管制。
  
  21、加强平台建设和人才保障。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加强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的引进力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享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穗金融〔2014〕83号)中的扶持政策;鼓励各集聚区根据实际制定引进融资租赁业人才的奖励措施;加强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各集聚区可对培训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贴。
  
  22、加大土地资源支持。对各集聚区建设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面、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能。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23、建立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融资租赁业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定期召开相关协调会,采取“项目带动创新”的方式,在项目推进中发现瓶颈问题,针对该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在解决瓶颈问题后,实现流程贯通,完成功能创新。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事项要及时报送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24、加大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力度。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本实施意见并参照国内融资租赁发达地区的做法,制定所在区(县级市)的产业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因“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积极组织融资租赁相关企业、项目申报我市现有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并按时将工作进度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集聚区指导认定和统筹推进,对各集聚区融资租赁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25、支持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挥积极作用。依托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建设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等平台,为我市融资租赁整个产业链提供综合性服务,主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重大项目、重要园区开展对接,提供融资租赁债权、产权交易,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产业联盟要加强对市场和本行业的调研,及时发现行业瓶颈问题,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支持产业联盟参与集聚区建设,产业联盟在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强化产业联盟在规范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制定我市融资租赁业自律公约,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专业评级,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的服务及激励,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争优做强。
  
  来源:
  
  ①南沙金融创新“15条”
  
  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9月10日
  
  佛山
  
  1、积极推动各类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
  
  (一)鼓励民营资本、外资机构等在我市发起设立或参股融资租赁公司。重点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骨干企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发起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鼓励优势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申请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支持外地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支持国有资本牵头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发展成为行业的骨干力量。支持国有资本参股民营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阶段性持股注入政府信用,推动行业整体规范发展。
  
  (三)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相关服务。
  
  (四)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点招商内容,加大引进力度。
  
  2、引导融资租赁业向重点领域拓展服务
  
  (一)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重点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采购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标的物,实现产业联动;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盘活现有装备设备等存量资产。
  
  (二)推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融资租赁模式。推动新建轨道交通、供电、供气、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问题,降低项目一次性的大额支出;支持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鼓励负债率高的公用事业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改善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状况;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向医疗机构和教科文机构拓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融资租赁方式为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盘活固定资产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支持,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降低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财务报表;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中小企业转让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加快资金周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不断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一)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与商业银行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创设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特点的产品,适当放大融资杠杆,支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增信优势,整合现有各类政府增信资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业风险缓释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推广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国有资本参股融资租赁公司,推动行业整体发展。
  
  (三)创新融资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跨境融资、保理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鼓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发行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特色融资产品和创新交易机制;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响应“互联网+”战略,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创设融资租赁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4、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等区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培育形成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示范区,形成集聚效应,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实力。
  
  (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汇编成册,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三)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融资租赁公司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明确登记机关的,支持其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 将融资租赁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探索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试点。
  
  (四)探索建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制度。探索设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特定融资租赁项目业务时所产生的坏账损失,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五)优化政务服务。简化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和推广自贸区融资租赁业改革试点经验,为融资租赁公司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六)强化人才建设。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教育课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七)推广融资租赁仲裁。鼓励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争取出台我市融资租赁业仲裁指导意见,壮大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专业仲裁员队伍。
  
  (八)加强行业联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和佛山银监分局根据职能分工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联合监管,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九)推动组建行业协会(联盟)。推动组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联盟),行业协会(联盟)应加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建议。
  
  来源:
  
  ①佛山市金融局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珠海横琴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1、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2、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3、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4、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5、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6、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7、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8、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福建
  
  1、厦门海关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等。
  
  2、大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和对台离岸业务。厦门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厦门海沧
  
  一、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
  
  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
  
  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二、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
  
  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来源:
  
  厦海政〔2013〕119号
  
  晋江
  
  1、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注册资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 办法研究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租金(租金参考同期市场行情)的30%予以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自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分别贴花。
  
  3、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船舶、高端装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 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可按年度净利润1.5%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来源: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2〕350号
  
  北京
  
  1、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2、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来源:北京中关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号
  
  四川
  
  1、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最高为2000万元。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壮大规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 万元补贴,最高为1000万元。
  
  来源:《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参与企业搬迁改造。
  
  来源:2014-1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3、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直接融资发展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信托、保险直投、融资租赁、票据交易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优势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来源:2014-9-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4、支持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联合租赁模式下使用外币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来源:2014-8-12 成都市部分区域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方案
  
  5、积极推进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融资方式,拓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来源:2014-5-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6、推进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改革发展。加快产业基金、风投基金等私募股权发展。探索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来源:2014-2-10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
  
  7、发展金融租赁业,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满足企业购置设备和固定资产资金需求。(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来源:2013-3-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8、对2013年年末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季末平均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金融办受理后按程序办理。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试行意见成办发〔2013〕58号
  
  9、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障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内成品油、典当、融资租赁、拍卖、直销等特种行业,支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2013-1-2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10、综合运用银团贷款、总行直贷、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信贷工具,加大对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来源:2012-6-1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落实稳增长措施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
  
  11、鼓励培育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来源:2010-7-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武汉
  
  1、税收抵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上述专用设备所有 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税;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售后回租未能实施,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契税补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 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当补缴已补贴的契税。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3、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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