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史上最全中国各地融资租赁政策汇总(下)

 山东
  
  1、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方面要求:对于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和内销选择性征税4项创新制度,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按程序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后开展;对“先进区、后报关”制度,加快改造海关现有辅助管理系统,尽快复制推广。此外还提到鼓励服务业开放,对于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5项工作,由省商务厅和省文化厅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并抓好落实。
  
  来源:2015年5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2、实行与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服务外包、售后维修等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
  
  来源:2014年6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19号文件做好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23号)
  
  3、支持银行机构与大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
  
  来源:2014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17号文件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21号)
  
  4、①积极发展飞机租赁公司。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飞机租赁公司到我省设立分公司,或与我省有关企业成立股份制飞机租赁公司。②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订购进口飞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有关规定对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和进口国外飞机进行独立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③完善配套专业服务。推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搭建飞机租赁企业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在信息、资金、人才、法律、会计、保险等方面进行有效地交流与合作,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立和拓展飞机交易市场,逐步扩大飞机租赁业务。
  
  来源: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6号)就加速山东飞机租赁发展的问题从公司设立、审批、财税政策、风控及配套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规划。
  
  5、①落实财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符合“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目,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飞机租赁企业订购进口飞机可凭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凭证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进口飞机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6号)就加速山东飞机租赁发展的问题从公司设立、审批、财税政策、风控及配套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规划。
  
  6、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商圈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
  
  来源:2014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3号)
  
  7、强化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作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具有较强融资和国际结算能力,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外汇等为一体,多功能、开放型、网络化的区域金融市场。②以工程机械、生产流水线、汽车、船舶、航空等融资租赁服务为重点,支持发展大型租赁公司,开展多种租赁业务,规范租赁市场。
  
  来源:2013年8月28日,《山东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
  
  8、要积极发展以工程机械、生产流水线、汽车等融资租赁服务为重点的租赁业务,支持发展大型租赁公司。
  
  来源:2013年8月28日,《山东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
  
  9、①纳税人享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前,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确认。②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申请、按月审核。
  
  来源: 2013年8月26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针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
  
  10、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夹层融资等金融产品,吸引省内外资金,不断增强贷款投放能力。②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促进实体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③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评审制度。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发展由金融机构、创投企业、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集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④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来源:2013年8月7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
  
  11、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来源:2013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号)
  
  12、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来源:2012年9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2号)
  
  13、鼓励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融资租赁、保税期货、资金结算、总部经济等新兴保税业务。
  
  来源:2012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9号)
  
  1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拓金融租赁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允许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登记。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来源:2012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4号)
  
  15、①各市按照择优的原则,选择有意向的2家合同能源管理或者设备融资租赁试点企业。②各市主管部门可组织企业自主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节能或融资租赁服务机构进行洽谈、合作,签约组织项目实施。③试点项目经省办组织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效果的企业,可经省办审核,认定为“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的,视同贷款项目;在申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专项补助时,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贷款贴息方式给以补助。
  
  来源:2012年3月21日,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中小企业办函[2012]18号),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设备融资租赁试点进行了具体安排。
  
  天津
  
  1、一是发挥天津租赁业集聚优势,鼓励更多的金融租赁公司落户天津。二是密切关注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构建、"小巨人"企业、楼宇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研究实施对全市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大型会展和楼宇总部等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支持措施。三是加大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创新发展厂商租赁、联合租赁、保税区租赁等业务模式。四是落实政策导向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五是认真执行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用途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防止资金违规流向限制领域。六是鼓励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来源:2014-07-15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2、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注册取得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也可以进行查询;注册取得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各机构根据业务申请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标的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来源:2014-04-18《关于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有关工作的重要通知》
  
  3、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的,除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融资租赁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将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时,应承诺"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提交相应承诺的书面材料。对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企业的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在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文件等方面,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对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
  
  来源: 2014-03-10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4、 (一)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四)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来源: 2012-12-28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2012-12-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来源:2012-08-10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7、从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来源:2012-07-30《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8、(一)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科技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二)不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和运用银行间市场融资;(三)着力打造一批科技金融示范区,聚集一批银行、投资、担保、保险、租赁、评估、咨询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
  
  来源:2012-05-09《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意见的通知》
  
  9、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德善意第三人。
  
  《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依照前款规定查询的,在该标的物的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为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
  
  来源: 2011-11-1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10、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来源: 2011-11-02《天津市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11、探索租赁业务创新试点:(一)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一)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三)飞机租赁新模式操作;(四)外债规模和飞机引进指标;(五)融资租赁出口退税;(六)船舶和设备租赁。
  
  来源:2011-09-21《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12、发展第三方保理业务,鼓励大型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津设立独立保理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专营部门、创新保理融资模式。鼓励第三方保理公司通过贷款、债券、小额贷款公司等途径解决融资问题。支持快钱公司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创新型保理业务。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拓展承保保理业务,发展第三方支付和保理融资业务。与国际保理商组织合作,增加国际保理商组织会员。
  
  来源:2011-09-0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商务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贸易融资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13、为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和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租赁业发展并成为我市重要的金融主导产业,天津市政府从租赁公司设立发展、明晰权属和办理权证、租赁市场发展、支持租赁业务和租赁融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四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支持政策。
  
  来源:2010-10-21《天津市关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14、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已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意见。一、支持滨海新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二、支持滨海新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三、支持滨海新区广告业发展;四、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方式;五、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六、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七、支持加强基础建设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来源:2010-06-22《工商总局七项政策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15、(一)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二)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企业申报退税时,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三)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按要求附送其他资料。
  
  来源:2010-05-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6、(一)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二)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三)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四)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来源:2010-03-30《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17、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来源:2006-05-26《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上海
  
  1、2015年4月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提出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促进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境内外各类企业直接对接。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租赁资产交易。探索适合保理业务发展的境外融资管理新模式。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2、2013年12月2日,《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11号)出台,提出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3、2013年9月29日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提出了贸易转型升级的办法,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
  
  4、2013年2月5日,公布的《2013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提出要着力深化服务,推动创新转型,促进上海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等金融衍生产业健康发展。
  
  5、2012年7月19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指出“十二五”时期上海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发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6、2012年6月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 (2012) 200 号),提出了大力提升服务效能,支持市场要素资源集聚,推进“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服务“三区三港”联动发展,推动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研究制定设立非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办法,支持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7、2012年3月2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 (2012) 131 号),提出支持加快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全力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创新注册登记办法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客户服务等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积极研究支持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市场准入和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8、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十二五”规划》出台,其中规定“十二五”时期上海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主要任务包括:推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提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发展,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试点设立单机单船等项目子公司。发挥国际商业贷款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度扩大本市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支持本市外资银行。
  
  9、2012年1月20日印发的《2012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提出了完善政策措施,抓好政策落实,继续大力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职能,研究支持和规范保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沪设立功能性总部,制定实施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等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培育和吸引国内跨国公司在沪发展。
  
  10、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大力支持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举措,包括大力支持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各类金融外包行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上海的金融机构体系。支持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推动融资租赁经纪、航运经纪等发展。
  
  11、2011年2月14日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提出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培育发展航运、融资租赁、产权、技术、文化经纪人,促进本市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12、2011年2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 (2011) 37 号)提出了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举措,包括促进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产品认证、供应链管理、专业维修、融资租赁、广告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发展。
  
  13、2010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4号),要求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上先行先试,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
  
  14、2010年7月9日,浦东新区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10]248号)。《通知》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联动发展,要求发挥融资租赁企业促进设备销售功能,促进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同时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融资,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降低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比例。
  
  15、200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鼓励发展辐射和服务整个长三角区域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大型装备出口信贷,为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16、2009年8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施行《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对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该《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积极开展信用环境建设。
  
  17、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提出要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鼓励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重点发展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随后在2009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指出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加快发展,大力促进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集聚和发展。
  
  【业务领域政策】
  
  1、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该通知规定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2012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称,对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公告明确,航运企业申请将融资租赁船舶作为自有运力,已付租金应不低于融资租赁应付款项的51%,并经融资租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船舶交易手续。该项政策将先以上海市为试点,对在上海市注册的航运企业试行一年。2013年12月,根据政策实施效果,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该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在全国执行。
  
  3、2012年7月19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要求培育新兴金融服务业,支持开展船舶(飞机)融资租赁、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资金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
  
  4、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公布,在完善航运金融服务功能体系方面要求继续推动单船、单机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相应的船舶、飞机等融资租赁登记中心和租赁交易中心;在航运融资方式方面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传统的航运融资业务。
  
  5、2010年1月7日,浦东新区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4号),规定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可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6、2010年7月9日,浦东新区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10]248号),为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开展航运金融业务。提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设立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为航运企业发展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7、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要求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指出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同时积极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时,可先行在上海试点。随后在2009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沪府发[2009]25号)贯彻该意见,在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方面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大力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信托、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经营性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贷等融资服务。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操作流程;研究并先行试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有关税收问题,鼓励进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
  
  【财税补贴政策】
  
  1、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该《通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2、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通知》决议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此外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发了《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此外,《细则》对一次性落户补贴、购房补贴、人才补贴等财政补贴也制订了量化标准。
  
  4、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包括:①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②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③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④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⑤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⑥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⑦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⑧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5、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公布。《规划》指出要研究财税支持政策,探索研究有利于综合保税区融资租赁项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功能提升。
  
  6、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出台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其中,(一)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三)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五)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7、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中表示,“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保税局政策】
  
  1、2014年8月15日,上海海关颁发《关于复制推广第一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4号),要求将“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融资租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复制推广到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
  
  2、2014年8月12日,上海海关下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模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 第33号),《公告》表明“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是指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账册备案环节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等信息,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以在试验区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模式。规定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在开展在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境内外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开展的业务中,可以在信息化系统中直接调用已备案的企业和进出货物等信息,无需再向海关重复备案。
  
  3、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要求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海港、空港枢纽的联动,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呼吁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中国洋山港”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在税收管理上规定自贸试验区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其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该《条例》施行的同时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废止。
  
  4、2014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 26号),取消了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并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附件: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技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对区内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货物贸易特殊标识监测管理。同时取消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附4: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业务操作和监测管理进行规范。在业务操作中,对融资租赁类公司放开限制:规定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另外,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5、2011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上海海事局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批复》,明确同意将“中国洋山港”作为一个新的船籍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的企业开展保税船舶登记业务。洋山保税港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可以开展保税船舶登记的区域,开创了国内保税船舶登记的先例,为进口保税船舶和国内制造入区退税船舶进行船舶登记创造了条件。
  
  6、2010年出台的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中,专门提出对于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等因素,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补贴。
  
  【跨境融资政策】
  
  1、201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 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 年(不含)以上;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 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同时《通知》还允许区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由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该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参与资金池业务的境内外各方应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中的责任和义务;资金由被归集方流向归集方为上存,由归集方流向被归集方为下划。参与上存与下划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行业组织政策】
  
  1、2011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意见》在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规定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民营企业实现信用增级和拓宽融资渠道。
  
  【人才引进政策】
  
  1、2013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针对人才中介行业设立了更开放的政策,上海自贸区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2、2012年浦东新区制定了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对于融资租赁业的人才补贴政策具体包括:(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二)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3、2012年浦东新区制定了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对于融资租赁业的人才补贴政策具体包括:(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二)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其他政策】
  
  1、2014年2月2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号)发布,指出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外,还需符合:①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②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③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④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⑤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此外,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一下业务:①进出口保理业务;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③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④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在申请设立商业保理业务方面规定:①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②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