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日前,税务总局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由原东疆保税港区内扩大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并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审核等事项,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管理办法》共4章16条,对税务登记、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和退税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即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一般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在《管理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办认定手续。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时,要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并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标识。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