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新银监复〔2014〕190号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精神,现就你公司业务范围调整批复如下: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许可你公司经营本外币业务范围是: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除上述业务外,你公司若开办其他业务需另行审批。收此批复后,请及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新疆银监局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