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中国银监会关于哈尔滨银行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
哈尔滨银行:
你行《关于设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哈银呈〔2013〕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你行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
三、筹建期间接受黑龙江银监局的监督指导。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黑龙江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由黑龙江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