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加快建设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尽快实行封闭运作和管理。支持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船舶租赁、离岸金融等业务试点。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作为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肩负着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探索更为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的任务。
在最近出台的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尽快实行封闭运作和管理。支持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船舶租赁、离岸金融等业务试点”。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发展定位以及三大市场培育重点,结合舟山产业发展实际,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将参考上海洋山、天津东疆等保税港区(综保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以落实《意见》提出的要求。
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方面,积极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实行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减免税政策;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舟山港区,逐步将舟山港区发展成为邮轮母港。经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游客在国内港口下船观光后返船继续旅行。
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方面,推进舟山港区租赁业务的先行先试。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按照风险可控、促进发展的原则,继续完善项目子公司的管控模式。对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舟山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
在航运离岸金融方面,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为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允许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在控制风险和稳健推进的前提下,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