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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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项下准入审核之思考

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基本内保外贷业务模式以简图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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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定义及简图可知:内保外贷对应的基础交易并不局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等授信业务,即不仅仅囿于我们惯常理解的融资性内保外贷。这一点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得到印证:跨境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无论融资,抑或非融资,境内银行作为《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界定的担保人,其所开立的保函,从国际商务实践、国际规则推行趋势而言,几乎都是见索即付的,因此一旦被境外债权人单方认定债务人违约,无论实际是否如此,就会形成资金跨境支出。

我国是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受到管制的国家,没有合理的基础业务依据,不能产生资金跨境收支,而见索即付的内保外贷对资金跨境支出端形成了挑战。

国际商业活动中,债务人不是没有违约情形,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有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主观动机就是恶意的,虚构交易背景,甚至与境外债权人沆瀣一气,利用内保外贷的违约空子,抄捷径,变相实现非法的跨境资金流出。

基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出台了上述提及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相关操作指引,意图堵住跨境担保的各类漏洞,其中着重涉及了内保外贷业务的操作规范及处罚措施,惩戒担保发生前即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债务人和担保人。

恶意违约的债务人,被处罚是理所应当的。债务人是境外的,直接处罚不易实现,但其关联的境内企业,作为内保外贷业务的发起者,无论是否事先已知晓,都应承担罪责。

比较微妙的是担保人,如果事先已明知或应知,同样会受到惩处。然而,怎样界定明知或应知?从外部监管的角度视之,需要担保人自证清白。

担保人如何自证?保前是否已尽责。怎样算尽责?保前有无充足的材料证实对应的内保外贷并非确定履约的。

以上事项述及了保前准入审核环节,担保人与债务人隔着万水千山,无法直接通过实地了解债务人、核实与其相关的基础业务。那么,担保人的保前准入审核,只凭几份书面材料就可尽责了吗?须按融资与否,分别论之。

1.融资性内保外贷之准入审核

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是外汇局的监管重点,几年来处罚的案件不胜枚举,原因在于该类业务极易形成跨境资金支出:在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迅速实现对债务人的资金流动,待债务到期履约时,债务人早已转移资金,留得债权人只能通过跨境索赔兑现自己的权利。

外部监管的惩罚,像一把利剑,时时悬在担保人的头上。绝大多数的担保人退却了,一避了之,几年前路人皆知的融资性内保外贷盛景不再。

然而融资性内保外贷不能就这么消失了,它的本来功用是为有真实资金需求的境外债务人提供担保。如少了这一条路,就多了一重完成境外项目的障碍,于债务人而言,无疑将陷入困境,毕竟单靠境内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杯水车薪矣。

融资性内保外贷,看似对担保人危机重重,实则在准入审核的环节中,可采用的措施易于实施,只要费点心思,确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方面,“内保”端的担保人,通过分析近几年的债务人审计报表,初步评判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偿债能力,结合债务人的项目报告,研判到期履约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外贷”端对应的债权人是贷款银行,一般可为担保人的境外关联银行,或其认可的境外同业,通过与贷款银行的联动,侧面考察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项目的真实性等内容。

综上,“内保”端的担保人,和“外贷”端的贷款银行,分别在境内外,打破地域的鸿沟,各司其职,在保前下一番调研功夫,如此,即使到期出现履约,也不会落得个明知故犯的罪名。

2.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之准入审核

非融资性内保外贷受到的监管,远比融资性内保外贷小,原因在于基础业务的不同,前者主要涉及经常项目,后者直指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受管控,经常项目并无诸多限制,因此在潜意识中,非融资性内保外贷形成的跨境资金流动是正常的,但事无绝对,往往越是具有隐蔽性的东西,暗流下可能潜藏着凶险。

非融资性内保外贷应用的范围极广,涵盖了货物贸易、工程项目、投资建厂、股权投资等事项,后两类的基础业务已经延伸至资本项目,并且跨境担保本身,在外部监管眼中就是归属资本项目,何况《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制的可不是仅指融资性跨境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资金履约,如没有做好尽责工作,同样会被外部监管戴上明知故犯的帽子。

非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作为担保人,没有了贷款银行的助力,除了企业提供的交易背景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外,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审核的材料了。

实际远非如此,作为担保人的业务人员,要熟悉各类相关业务知识,考量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审慎研判基础业务的逻辑合理性。具体到个案,因事而异,以债务人境外投资建厂为例。

某境内企业准备在欧洲布局产业链,据称经过实地考察,选定东南欧国家塞尔维亚作为落脚点。境内企业告知担保人:先开一个购买土地的保函,担保境外新设企业按期在当地投资建厂,否则按市价赔付无偿受让的土地;后开一个政府补贴投资激励保函,担保补贴能够使用到位,否则予以退还,补贴涉及金额很大。

面对这样的一个复杂背景的跨境担保,担保人是直接放弃,还是盲目跟进呢?

境内企业向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不多,包括:境外新设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远景投资计划书、与政府签署的投资合同。担保人如何去证实交易真实性、业务合理性?

首先,考虑的是选择东南欧作为落脚点的区位优势。东南欧建基于欧洲统一经济体、较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西靠西欧、南接北非、东携西亚,欧洲制造业的中心逐渐由西向东、由北转南,欧洲的西南区域正在成为新的制造业领域的投资热土。从以下的东南欧地图中可见一斑:

东南欧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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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东南欧国家有很多,区位优势比塞尔维亚更好的国家也有,为什么独独选中塞尔维亚?企业说塞尔维亚政府的投资政策最有吸引力,政府无偿转让待投资的土地、给予丰厚的投资补贴,但这些是否是个企业设的骗局呢?得找相关国家的招商引资政策作一比较,见下表:

“一带一路”沿线中的东南欧国家

招商引资政策比较

国别

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政策

塞尔维亚

根据塞尔维亚的招商引资法令,在塞尔维亚注册的公司,都有资格享受补贴。补贴的金额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核定补贴金额,其中大型公司可领到50%投资成本的数额。

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现当地就业人数的条件下,可无偿受让投资专用的土地。

克罗地亚

1.最重要的优惠政策是税收减免,根据投资价值、区位和新招员工的数量,有资格的投资者可申请不同类型的公司利润税收减免。除了税收减免外,法律还规定了某些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弥补各类特定支出。2.地区投资鼓励:克罗地亚内陆地区的资助可达总投资成本的25%;克罗地亚亚得里亚海地区的资助可达总投资成本的35%。

除农业用地、自然保护区、森林或林地上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外,其他土地的所有权都可获得。

匈牙利

投资者有资格获得主要通过政府项目和代理机构分发的欧盟补助。政府也保持了许多从中央财政预算中拨出款项予以支持的激励项目。这些激励包括了现金补助、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免费或折价提供的土地。5000万至1亿欧元之间的投资最高可获得投资总额的50%。

欧洲经济区外企业在购买一项或多项不动产的产权时需要额外获得主管机构的批准。

保加利亚

投资金额随着就业率的上升而降低,如果投资项目的就业率高于一般法定失业率,每增加至100个员工,所需最低投资额减少10%;

只有在保加利亚设立超过5年的法人才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罗马尼亚

对于符合国家援助要求和程序的投资人,因在特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如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器和技术产业园区(研究和发展),相关的法律会授权其优惠条件。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如果想在罗马尼亚取得土地,其最好的方式就是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并将总部设在罗马尼亚,该公司将成为罗马尼亚的法人实体而因此有权取得土地。

——政策信息整理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最后,经上述一系列的衡量、比较、印证,水到渠成,综合得出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是否可行的结论。

结论

内保外贷,无论融资与否,助推有海外投资的境内企业顺利达成境外项目,尤其可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提供助力。

若担保人瞻前顾后,丧失的不仅仅是机遇,而且是前景。

内保外贷项下准入审核,是业务的开端,更是把舵远航的关键一步,涉及的知识面不再只是盯着财报分析。苦练基本功,为可能发生的业务多做准备,也许下一笔即会迎刃而解。

大道至简,在保前准入阶段,担保人必须尽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提及的核心审核要点:“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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