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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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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被查处

  近日,华东某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的行为,第二稽查局对该企业的行为做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近10万元的决定。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账册合同后发现,该公司是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分为两种经营模式,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简单融资租赁。
  
  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会对融资租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这一规定并不清晰,检查人员进一步查阅该公司的纳税记录和并比对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发现该公司大部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均已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对于简单融资租赁中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按“借款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该公司与出售方所签订的货物购买合同均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企业一开始认为该购买行为应该比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的购买行为,只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企业了解明白到相关政策,按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律师说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这里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同时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只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购买行为,即承租方与出售方为同一主体时,方可适用该条款。但是当出售方为独立第三方时,出租方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还需要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该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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