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讯 租赁合同“作废”,押金要不要返还?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判令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1.7万元。
2015年8月,阿明与老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老李将位于集美区、建筑面积约230平方米的店面租给阿明,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初到2021年11月底,每月租金为11.7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阿明应向老李交付11.7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阿明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应将押金无息退还阿明。
2015年10月,阿明在《租赁合同》尾部空白处书写“合同作废”并签署姓名与时间,老李在阿明签名处底下签字确认。
2016年1月,阿明将老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老李立即返还阿明押金11.7万元。
经审理,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人老李返还押金11.7万元。
法官说,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明支付的费用,故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阿明要求老李返还押金11.7万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