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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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租赁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导语
  
  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但是当租赁物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时,承租人拒付租金该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乙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乙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乙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索赔,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案例小结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供应商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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