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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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教材解读

 
    【教材解读】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1.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1)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如下:
  
  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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