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南京某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供货方取得了一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作价280万元。该企业林会计在办税大厅申报印花税时,被告知其多申报了税额,林会计非常疑惑,“我们是按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的标准申报的呀,怎么会多缴呢?”
税务人员告诉林会计,根据财税〔2015〕144号文件,从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所以,该企业只需按照总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申报纳税。林会计弄清缘由后,特别激动,“这为我们公司省下了一大笔开支呢,我们的业务又可以进一步拓展啦,这个新政策真是太好了!”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