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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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之异同

  设立之初设立金融租赁要素条件及申报流程
  
  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由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公布,这份文件的颁布,城商行、农商行的热情被极大激发,各地中小银行纷纷申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
  
  一、银监会认可的发起人资格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注:对于发起人的规定,详见中国银监会2014年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九、十一条。
  
  二、注册资金规模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三、金融租赁公司申办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分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两个流程:
  
  (一)筹建申请
  
  如拟在深圳前海注册,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载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4)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
  
  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申请批复时限为3个月,批复的有效实现为6 个月,超过6个月的筹建期批复自动失效,此外,无论筹建申请是否获批,每6个月只能提交一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
  
  (二)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
  
  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四、 业务范围
  
  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 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含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公司资本净额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是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 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
  
  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条件及申报流程
  
  一、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内资融资租赁协议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
  
  a、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b、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c、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d、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e、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三、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undefined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异同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法律的定义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业务操作原理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会计的定义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税务部门的定义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监管部门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海关监管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行业划分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产业类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
  
  监管从属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所做的业务纳入信贷规模管理,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作为商业企业监管,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租赁标的物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风险管理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
  
  对外开放程度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国家统计口径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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