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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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税务资讯网专家答疑:经营租赁

  问题:经营租赁
  
  问:营改增之前(2013年08月1日前)购入的汽车租赁减按3%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哪个文号?现在还适用吗?
  
  1答:未查到您所述文件。购入的汽车对外租赁已营改增,为“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即使有您所述文件也不再适用。依税收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此外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请从我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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