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1981~1988年)先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有23家。在经历了初期的高速发展以后,这些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出现了租金拖欠。今天,时过境迁,对1987年出现的巨额租金拖欠,可以归结为制度风险,但是这些公司本身在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一系列问题上确实有自身的问题。
(1)市场定位
融资租赁的市场定位有两个特点:一是专一性,只从事某些专业的项目;二是排他性,不从事定位以外的专业,换句话讲,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早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只要有各级政府批件的项目便是好项目,不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再去进行“评估”。
(2)量体裁衣
长期以来,承租人和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把融资租赁业务等同于银行业务,把融资租赁作为银行融资渠道的补充,着眼于“融资”,较少考虑“租赁”。这样的问题在国外也曾有过。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使融资租赁具有新的模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不是要求市场适应融资租赁原有的模式。在租赁周期中,融资租赁的第一个阶段是简单融资租赁,第二个阶段便是创新、以灵活的还租方式为特征的租赁,即针对项目的效益情况量体裁衣,确定还租方式。
如果出租人对项目的选择好,对租赁方式量体裁衣,承租人对项目的租赁方式也很满意,仅仅有这些条件还不足以保证租赁项目的成功,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金回收阶段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租金的回收或者项目的成败。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为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还租期的关系经历了漫长的、变换缓慢的改进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还租期的关系只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公司的资金由外方提供,租赁项目需要担保,还租期内除了通知还租以外,双方很少有往来。一旦出现欠租,出租人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开始追索;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出租人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3)客户关怀
随着法律环境的改善和市场机制的健全,不少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认识到,避免风险的最好办法是使风险不要发生,“催租”和“逼债”逐步被关心和帮助所代替。特别是按产业或者按集团选择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帮助承租人解决产品销售等具体问题,以解决还租资金来源。
伴随着对融资租赁方式的改进,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关系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不要等到承租人有困难以后再去“帮助”或者“关心”,而是在项目一开始的时候便全面介入。
从融资租赁取得成功来讲,恰当的市场定位、对融资租赁方式量体裁衣和对承租人提供综合服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