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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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转租模式中转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方式,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近年来,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取得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实践中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衍生出了多种交易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融资性经营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等等。然而,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表征背后,在融资租赁的外部运行环境和内在特点的双重作用下,融资租赁行业潜在的风险日益凸显。
  
  其中,就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模式而言,转租人虽然可以通过转租方式达到赚取租金差之目的,但由于该种商业模式在延长了业务流程的同时也摊薄了规避风险的着力点,使得整个商业模式风险的可控性弱化,因此融资租赁转租法律关系与直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相比风险更大。纵观该种商业模式的法律关系体系,转租人身在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上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有转租赁法律关系。因此,在该种商业模式中各方风险的火力点主要集中于转租人之上。鉴于此如何全面的梳理风险以及如何设计交易模式有效的防控风险,对于保护融资租赁转租法律关系中转租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从转租人的立场出发,全面分析转租人在该种商业模式中所面临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融资租赁转租商业模式,以最大程度的规避转租人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一、融资租赁转租赁商业模式介绍
  
  二、转租赁模式中转租人的风险分析
  
  在包含转租关系的融资租赁关系中,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第一个层面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二个层面是出租人与第一承租人(即转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个层面是转租人与第二承租人(即设备实际使用人)之间的转租法律关系。显然,转租人在上述整个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鉴于此,转租人在整个商业模式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同样主要来自三个维度:第一个风险维度来自于转租人本身,如基于转租人履约能力及违约所导致的风险;第二个风险维度来自于直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所滋生的法律风险,如租赁物本身瑕疵、毁损灭失、不达使用目的以及买卖合同本身所引发的风险等,通常称之为“上游风险”;第三个风险维度来自于第二承租人,如第二承租人的信誉风险、经营不善风险、履约能力风险等,通常称之为“下游风险”。下面,我们将对上述三个维度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
  
  风险维度一:来自转租人本身的风险
  
  在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来自转租人本身的风险主要为欠付租金的风险。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转租人作为第一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系转租人的主要义务,若转租人自身出现租金欠付情况,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建立之后,除非租赁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且系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的,承租人没有理由拒付或减免相应租金。
  
  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逾期违约金,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要求承租人支付解约违约金。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解约情形包括: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然而,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部分租赁标的物通常存在价值大、贬值快、维修成本高等特点。如果一旦转租人欠付租金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出租人将极有可能选择要求转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逾期违约金。上述情况一旦转化为现实,转租人将难以实现此次融资租赁转租业务最初所设定的商业目的。
  
  风险维度二:来自上游的法律风险
  
  前已述及,来自上游的法律风险主要涵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融资租赁标的物本身(当然,来自于租赁物本身的风险实际上是贯穿于整个商业模式始终的,但就风险可控性的角度而言,该类风险暂且归于上游法律风险更为恰当);另一方面来自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所引发的风险。具言之:
  
  (一)第一个层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
  
  在普通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但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如果双方缺乏明确约定,则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都将由承租人承担。尤其在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没有过错的情形,上述约定将给转租人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诚然,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仍然属于合同风险,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规避。举例而言,在建立融资租赁关系时,约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或者出卖人承担,同时约定租赁物毁损、灭失后,承租人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或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如果出租人和出卖人均不同意承担该风险,届时该风险将依旧归于转租人。
  
  鉴于此,我们建议转租人为租赁物投保财产保险,如此,则一旦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况时,可由保险公司兜底以弥补转租人损失。
  
  2.租赁物质量瑕疵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另外,除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除此之外,如果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第二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达不到其使用之目的。届时,第二承租人一旦主张退回租赁物或解除合同,转租人将处于既无法收取第二承租人的租金又必须继续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尴尬境地。
  
  鉴于此,若要规避上述风险最有效的路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规避。我们可以综合运用租赁物质量与保修条款、拒绝接收租赁物条款及合同相对性原理将相应的风险分流给出卖人及第二承租人,从而达到有效规避风险之目的。
  
  与此同时,转租人可要求出卖人提供包括银行保函、出卖人股东连带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形式在内的履约担保,在出现质量瑕疵情况时,出卖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可预留部分租赁物购买价款作为出卖人的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租赁物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方可向出卖人结算剩余保证金。
  
  (二)第二个层面的风险:基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产生的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关系的特殊性,通常租赁物的选择是由承租方作出的,因此在出租人与出卖人直接订立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解除时,承租人仍然需要对出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建议在合同中一方面弱化出租人向转租人主张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强化转租人对出卖人行使追索权的相关内容。同时,可要求出卖人提供多种行使的担保,以担保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担的损失赔偿。
  
  风险维度三:来自下游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转租法律关系与直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相比风险更大,因为该种商业模式在延长了业务流程的同时也摊薄了规避风险的着力点,使得整个商业模式风险的可控性弱化。换言之,转租法律关系中风险的大小更多的依赖于第二承租人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亦或履约能力。具体而言,在该种商业模式中来自下游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第二承租人的信用风险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诚信尤其重要。但是,缺乏诚信往往会给合同相对方带来重大风险。在转租法律关系中,第二承租人如果不讲求诚信将给转租人带来众多合同风险。因此,转租人在选择合作对象作为第二承租人时必须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2.第二承租人的经营风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之所选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融物,是因为融资租赁物的标的额通常较大,承租人无力购买或不愿占用大额资金购买。因此,在转租法律关系中,第二承租人经营情况一旦恶化,其履约能力将大幅下降,极易出现付款不能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大幅减损将严重影响转租人的资金流动性和对出租人义务的履行。
  
  三、规避风险的路径分析
  
  通过对上述风险的全面分析,我们认为要有效的规避或减小风险,应当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合同条款设计贯穿始终
  
  前文已述,在该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主要涉及四个层面的合同,即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担保合同。在每一个交易环节中,巧妙的设计相关合同条款能够有效的转移和规避风险。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可以由律师在整个交易环节中设计和把关。
  
  (二)引入第三方担保共担转租人的履约风险
  
  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为了保障(转租人)更好的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可以引入第三方做为担保人为转租人的履约进行担保。相应担保条款可以约定,在转租人无力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时,可以由担保方直接向出租人支付,从而有效降低转租人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欠付租金的风险。
  
  此外,建议在合同设计中,拉长转租人支付每期租金的周期,以减少融资压力。
  
  (三)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控制上游风险
  
  在实践过程中,出租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出租人是为转租人提供资金融资支持的人,因此在融资租赁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将其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转租人。在该种现实情况下,转租人就难免需要承担前已述及的各类风险。为了更好的保障转租人的利益。建议转租人要求出卖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物的担保、股东连带保证担保、第三方担保(包括银行保函)、反担保在内的担保方式为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四)前期防控与后期追踪相结合规避下游风险
  
  我们认为,在整个商业模式中,转租人不仅需关注前端风险或上游法律风险,为有效规避或降低下游风险,还需要在融资租赁关系建立前后,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在签订转租合同之前,应当对第二承租人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并在转租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对第二承租人进行尽职调查,以考察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第二,要求第二承租人为转租合同的履行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建议由第二承租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第二承租人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要求第二承租人寻找第三方为履约提供担保亦或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担保。
  
  第三,在转租合同的设计中,强化、细化第二承租人的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建议缩短第二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周期。
  
  第四,在转租合同签订后,建议转租人密切关注第二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租后检查、风险处置等工作。在转租合同中,可约定第二承租人有义务向转租人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同时可以约定,若第二承租人出现严重经营状况、影响其后期履约时,转租人可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租赁物,以减少损失。
  
  第五,在转租合同条款设计的层面,转租人可与第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对第二承租人违约责任及转租人的解除权进行明确的约定。
  
  四、融资租赁转租业务的商业模式重构
  
  综上所述,在融资租赁转租模式中,第一承租人作为该法律关系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其既是上下游法律关系中诸多风险的着力点,又是巩固和稳定融资租赁转租商业模式中的关键环节。鉴于此,只有参照上述重构的商业模式,才能更为有效的摊薄第一承租人所应承担的风险,以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助其从该种商业模式中汲取更多利益。
  
  作者简介:李瑞缘律师擅长领域有公司\金融\银行\投融资\并购\国际贸易\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劳动法\民商讼裁\婚姻家庭\继承 等领域。李律师先后为颐中烟草(集团)、颐中地产、青岛卷烟厂、青岛高速公路管理处、山东海运集团、中国银行青岛分行、青岛港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
  
  李瑞缘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先后在北大核心、南大CSSCI核心期刊发表了近10篇法学专业学术论文。其中《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税收激励机制研究》一文获得“重庆市税务学会2013年度优秀科研论文一等奖。另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研究》一文获得“第十二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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